香港特区与内地签署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附图)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深圳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

  在签署仪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双方亦发布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期望有助促进两地了解大家的司法协助体系,同时让社会大众特别是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加深认识这一项措施。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签订,由二○○○年二月一日起生效,至今刚好二十年,成功为双方就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机制,同时亦有助促进双方在民商事法律事务的司法合作,取得了丰硕的合作成果。《补充安排》会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安排》,所作出的修订符合《纽约公约》的精神。

  再配合去年十月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成为了第一个内地以外的司法管辖区作为仲裁地时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加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降低了香港法律界人士在大湾区从事内地法律事务的门槛(考试已订于明年一月三十日举行,详情可参阅:gba.examos.cn/lawyertop/login.html),《补充安排》会进一步有助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发展,从而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

  律政司在参考过二十年来的实践经验以及听取仲裁业界的意见后,与最高人民法院磋商检讨《安排》。

  《补充安排》对《安排》进行修订,以:

(a)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b)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

(c)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及

(d)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在内地,《补充安排》通过于今日颁布的司法解释实施。在香港,有关上述(a)及(b)项的条文可透过现行法律框架实施,亦已自今日起生效。有关上述(c)及(d)项的条文将会在完成《仲裁条例》(第609章)内相关条文的所需修改后生效,律政司会尽快作出相关的立法工作,务求早日为业界带来裨益。

2020年11月27日(星期五)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深圳於《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签署仪式致辞。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左)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右)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深圳签署《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关於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的签署仪式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深圳举行。图为律政司普惠避免及解决争议办公室主任丁国荣博士(右二)出席活动的新闻发布会。

律政司司长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签署仪式致辞(只有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