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就《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新一轮资格申请展开

  律政司发言人表示,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就获确认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新一轮申请今日(十二月二十日)展开,详情载于律政司网页

  根据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签署的《安排》,香港作为仲裁地时,在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有兴趣成为《安排》下的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者,可向律政司提出申请。

  所有申请及证明文件均须以书面形式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于二○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向律政司提交,详情如下:

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
律政中心东座2楼
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替代争议解决小组
电邮:arbitration@doj.gov.hk

  如有查询,请与律政司替代争议解决小组联络(电话:3902 8604;电邮:arbitration@doj.gov.hk)。



2022年12月20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