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扩大及延长「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

  政府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宣布扩大及延长「为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由二○二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为期两年。先导计划现扩大至涵盖所有访客,包括须持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访港的人士(须签证国国民),以及内地、澳门和台湾居民。先导计划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亦配合国家「十四五」规划、「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

  政府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推出先导计划,为短期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可免签证访港国家的国民(免签证国国民)提供入境便利。先导计划涵盖四类免签证国国民,即(1)仲裁员;(2)专家证人和事实证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师;以及(4)仲裁程序各方(合资格人士)。合资格人士如属免签证国国民并持有「证明书」,可以访客身分来港参与仲裁程序,即他们无须取得工作签证。他们可在港参与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目前的免签证访港期限。先导计划定于两年后检讨。

  经检讨后,先导计划的适用范围现扩大至涵盖须签证国国民以及内地、澳门和台湾居民的合资格人士。为免生疑问,该等人士仍须申请所须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才可来港。合资格人士获准在香港逗留以参与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以访客身分获准在港逗留的期限。

  有意循先导计划来港的人士须于入境前获得「证明书」,以证明他们是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合资格人士:

(一)对于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证明书」须由其中一间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并设于香港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和常设办事处签发。有关名单与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联络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网页(www.doj.gov.hk/sc/community_engagement/announcements/interim_measures_outcome.html)。

(二)对于在聆讯设施齐备及信誉良好的场地(即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律政司)举行的临时仲裁(即并非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而言,「证明书」须由场地提供者发出。

  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发出已修订的先导计划指引说明。合资格人士须在入境事务处或有关当局检查时出示「证明书」,而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或场地提供者(临时仲裁)须妥善记录其发出的「证明书」。

  先导计划会便利所有来港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士。在香港进行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物色仲裁员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士(例如律师及专家证人)时,将有更多选择。先导计划会进一步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以香港为仲裁地,并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先导计划将于两年后检讨。



2023年2月28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