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公布合资格申请保全措施的机构及常设办事处

  律政司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公布获确认符合《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及常设办事处的更新名单。更新名单将于二○二三年四月二日生效,列载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海事仲裁协会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
*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亚洲事务办公室

  根据律政司与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一九年四月二日签署的《安排》,香港作为仲裁地时,在由合资格并经指定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有关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成为符合《安排》第二条第一款资格的指定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有效期为自指定当日起两年,至二○二五年四月一日止,期满后可再次提交申请。下一轮的公开申请将于有效期即将届满时展开。

  律政司可视乎情况及运作上的考虑,不时更新名单或考虑日后申请。

  有关详情,请浏览律政司网页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