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六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范凯杰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的书面答覆:
问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于二○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签署《海南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双方同意在经贸投资、金融、数据安全有序流动、旅游及人才交流五个领域深化合作。根据《备忘录》第十二条及附件《认可香港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海南省认可香港律师(仅限香港特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代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由香港一方派驻的律师及聘用的香港律师及在海南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律师,以及大律师的职业资格,允许他们以香港职业资格名义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和居民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惟订明「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备忘录》签署以来,(i)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设立代表机构的数目、(ii)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由香港一方派驻的律师人数,以及(iii)在海南内地律师事务所中以法律顾问身分受聘的香港律师及大律师人数分别为何;政府有否统计,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在海南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畴及所涉收入;
(二)鉴于《备忘录》允许香港律师以香港职业资格名义提供服务,但「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有关限制如何具体执行;香港特区政府与海南省司法厅就此有否订立清晰的执业指引或常见问题解答;如涉及的合同使用内地以外的法律(例如香港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在海南以香港职业资格名义提供服务的香港律师能否参与相关合同的起草和审阅工作,以及香港律师又能否在海南提供跨境投资架构设计的相关法律服务;及
(三)鉴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若干规定》第五条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政府是否知悉,截至目前为止,是否有任何香港仲裁机构已经或正在申请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政府是否知悉当中存在的具体障碍(例如登记程序的实际操作门槛、业务范围限制、税务安排、知名度要求等);政府会否主动了解香港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进驻海南的意愿及所遇到的困难,并与海南省司法厅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助香港仲裁机构及律师事务所落实进驻的具体安排;如会,详情及时间表为何;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范凯杰议员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一)现时有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海南设立了代表机构,而该代表机构在《海南省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合作备忘录》(《备忘录》)签署前设立。香港律师事务所在海南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共设立了三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五名由香港律师事务所派驻的香港律师。此外,有16名香港律师受聘于海南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政府并没有就香港法律专业人士在海南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范畴及所涉收入作统计。
(二)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香港律师及大律师可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而他们可办理的法律事务范围受内地相关法律法规所限制。《备忘录》附件《认可香港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44及45项对于香港律师及大律师以香港职业资格名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法律服务的题述,体现了相关限制。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受聘在海南担任法律顾问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香港律师事务所驻海南的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均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此外,根据海南省司法厅公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海南合伙联营试行办法》),海南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香港派驻律师或聘用的香港律师,亦不得办理内地法律事务。问题提及香港律师是否能参与相关合同起草和审阅工作以及提供跨境投资架构设计服务,需要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如符合上述内地法律法规的限制,则香港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执业者可在海南提供相关服务。
至于以上限制的具体执行,香港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执业者须根据《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或《海南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或年度检查考核。如违反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内地法律事务,内地相关机关可作出处罚。
为便利法律界及公众了解CEPA下有关法律服务的措施,律政司网站上载有相关资讯,包括常见问题等。详情请浏览www.doj.gov.hk/sc/mainland_and_macao/cepa.html。
(三)香港仲裁机构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由各仲裁机构自行决定,政府不予干预。如有香港仲裁机构计划申请在海南或其他地区设立业务机构,亦无须向政府申报。因此,关于是否有香港仲裁机构已经或正在申请在海南设立业务机构,或当中是否存在具体障碍的事宜,政府现阶段并没有相关资料。
政府素来支持及鼓励香港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设立分部或办事处,为国家提供专业的仲裁服务,同时深化香港作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举例而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二○一五年及二○二四年分别在上海及北京成立代表处,时任律政司司长及现任律政司司长亦分别亲赴上海及北京出席揭牌仪式及致辞。
政府一向与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业界(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仲裁机构)保持紧密合作及恒常沟通。如获悉有香港仲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就进驻海南遇到困难,政府将提供合适的协助,例如与海南省司法厅及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等。
完
2026年6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