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国际法律科

引言

《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基本法》多个章节均列明香港特区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的规定,有关条文尤见《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同时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其他适当身分,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同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及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除了上述条文外,《基本法》还有其他条文与香港特区的对外事务有关。举例说,第一百一十六条确定香港特区是单独的关税地区,并订明香港特区可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即今天的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国际贸易协定;第九十六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就法律与司法事务的合作与外国订定安排;第一百三十三条则关乎谈判和签订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在香港参与这些事务上,律政司国际法律科担当重要角色。有关国际法律科工作的详情,请参看以下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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