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环下亚厘毕道18号律政中心中座7楼
条约法律组
查询 : 3918 4764
传真 : 3918 4791
司法互助组
查询 : 3918 4765
传真 : 3918 4792
列印图表

国际法律专员 - 丁国荣博士 (3918 4777)。条约法律组, 副国际法律专员(条约法律) - 黄庆康先生 (3902 8580)。第一队。第二队。第三队。司法互助组, 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 - 何咏光 (3918 4766)。第一队。第二队。

国际法律科由条约法律组和司法互助组组成。该科的工作对保持香港特区作为国际金融丶贸易及商业中心,以及区内的运输及通讯中心和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至为重要,也对推行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贡献。该科向政府提供关於国际法的意见,处理与适用於香港特区的双边协议及多边条约以及香港特区参与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有关的法律事宜,负责国际协议的谈判工作,视乎所属情况以中国或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身分参与这些谈判或其他国际会议。该科亦负责处理国际司法合作的请求。

提供意见

条约法律组就广泛的国际法事宜,包括条约法丶国际贸易法及国际投资法丶特权及豁免丶民用航空及海事丶海关合作丶国际劳工公约丶人权丶环境及衞生丶互免签证和外层空间等提供法律意见。此外,该组就不同范畴的合作协议和安排的草拟和解释事宜提供法律意见。有关范畴包括海关及警方合作,以至文化及教育合作。司法互助组就国际刑法和刑事事宜国际司法合作的各方面,提供法律意见。此外,国际法律科就制定法例以便在香港特区实施国际协议,提供法律意见。这些协议的主题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丶海事丶环境保护丶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谈判

双边协议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代表香港特区与其他国家就移交逃犯、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协议进行谈判。香港特区在这三方面已签署超过60项协议。

除了进行谈判之外,国际法律科的律师也会出任香港特区代表团的成员,在双边谈判中提供法律支援。谈判的事项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避免双重征税、海关合作、自由贸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议,以及互免签证协议。目前,香港特区已签署超过180项此等双边协议。

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这方面的协议规定缔约双方须就罪行的调查及检控事宜,以及与刑事事宜有关的法律程序,向对方提供协助。协助方式包括取证、执行搜查和检取的请求、出示文件、限制和没收犯罪得益、移交人员以提供协助,以及送达法律程序文件。

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协议的缔约双方,承诺在符合某些条件下,向对方移交被控犯了严重罪行或被定罪后潜逃的人,但构成罪行的行为,必须是根据缔约双方的法律同属刑事罪行。这些协议可避免香港特区成为外地罪犯的避难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移交被判刑人士

这方面的协议可让在香港特区服监禁刑期的外国人返回原国,在没有文化和语言障碍以及可以得到家人支持的环境下,继续服刑直至刑期届满。同样,在外地司法管辖区被判在当地服监禁刑期的香港人也可以返回香港特区,在熟悉的环境下继续服刑直至刑期届满,藉此提高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民用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运输协议为香港特区与其双边伙伴之间的定期航班服务订定框架。这些协议的谈判是以平等交换航空交通权为基础的。当局也与有关国家就民航过境协议进行谈判。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签署超过70项民用航空运输协议。

避免双重征税

这方面的协议及安排,为避免对从事跨境经济活动人士双重征税而作出规定。有关协定及安排适用于特定收入(例如从国际空运及海运中赚取的收入),或订明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香港特区已签署约40项全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有关航运和民用航空运输收入的协议,并与若干司法管辖区就订立全面协议大体上取得共识。

促进和保护投资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为缔约双方创造有利的投资条件,让双方的投资者在对方境内作出更大的投资。这些协定订明缔约双方的投资同获公正和公平对待,不会受到歧视,也订明由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革命、国家紧急状态或骚乱所引致的损失以及被征用的投资项目会获得赔偿。目前,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签署约有20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互免签证

这些协议及安排令香港特区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可以相互豁免签证规定,方便人们往来,对商人及旅客尤其重要。现时,这类让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以落地签证或免签证进入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协议及安排已达超过160项。

多边协定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参与由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外交会议。他们可以“中国香港”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会议,例如出席世界贸易组织会议(香港特区是该组织的成员);他们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会议,例如出席只限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丶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会议。

这些国际和外交会议往往讨论多边协议的草拟及订立事宜,或实施协议引起的事宜。目前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条约超过260项。

提供协助的请求

司法互助组代表香港特区履行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设的中心机关的职责。该组负责协调和处理香港特区接获和提出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请求,并就香港特区接获和提出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申请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该组也根据证据条例(第8章)处理海外法院或审裁处发出的请求书。该组在律政司司长授权下,按照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担任香港特区的中枢当局,并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处理向缔约国提出和从缔约国接获的交还儿童申请和探视儿童申请。有关该公约及香港特区相关运作制度的详情见此连结

有关寻求香港特区就刑事事宜的协助,请参阅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香港法例第525章)下提出申请指引[只有英文]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资产追回指引 [只有英文]

其他工作

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

香港特区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以“中国香港”名义参与该组织的事务。司法互助组就与此相关的事宜,向财政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提供法律支援。司法互助组的律师出席该组织的国际会议及参与专家工作小组,并在该组织成员相互评估反清洗黑钱和打击恐怖份子筹资活动措施的实施情况时,担任专家法律评估人员。

推广工作和国际研讨会

条约法律组亦会在适当情况下与律政司内的相关团队合作推行政策措施,在国际层面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区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国际法能力建设中心的地位(包括举办各种能力建设活动和落实多项国际组织借调计划)。

国际法律科的律师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国际组织举办的地区及国际研讨会(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在会上发言,这有助保持香港特区的国际形象。此外,他们经常为本地及海外执法机关举行有关司法互助事宜的简介会,并就刑事事宜的国际合作(如追讨资产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发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