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落实“一国两制”的原则,律政司积极推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司法协助,以便更有效地处理涉及两地的纠纷。

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香港“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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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1999年6月签订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外,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经协商後,在2006 年7月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安排(《协议管辖安排》)。2008年2月,为体现内地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新规定,双方修订《协议管辖安排》,将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限由一年(若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六个月(若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律延长至两年。

协议管辖安排》 函盖由指定的内地法院或香港特区法院依据商业协约行使其司法管辖权所作出须支付款项的判决,而有关各方以书面同意指定内地人民法院或香港特区法院为唯一具管辖权审理纠纷的法院。除指明案件的范围及适用的法院等级外,《协议管辖安排》还订明拒绝执行判决的理由,而这些理由与普通法原则及《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所订准则相若。此外,为符合普通法对涉及金钱最终判决的要求,《协议管辖安排》订明大致上符合香港法院规定的特别程序。请按此处下载《协议管辖安排》的主要内容。

为实施《协议管辖安排》,政府在2008年4月通过《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并由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公布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便在内地执行《协议管辖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已更新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更新後的名单已列入《协议管辖安排》附件。律政司司长在2018年12月14日根据《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第25(1)条,在宪报公布经更新的认可基层人民法院清单(第9195号公告)(只有繁体中文版)。至于律政司司长在2014年7月25日在宪报公布的认可基层人民法院清单,请参阅第4289号公告(只有繁体中文版)。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自生效当日起会取代《协议管辖安排》,但《协议管辖安排》仍适用于当事人在《认可和执行判决安排》生效前订立的书面管辖协议。

为促进香港特区与内地之间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及家庭事宜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7年6月20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安排》涵盖各类型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的判决,包括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管养令等;以及内地法院在关于离婚、婚姻无效、夫妻之间扶养、抚养等纠纷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有关《安排》的主要内容,请按此处

为了在香港实施《安排》,政府已制定《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第639章)。请按此参阅《条例》文本。有关《条例》的主要条文,请按此。《条例》及相关法院规则已于2022年2月15日生效。

在内地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安排》。《安排》及《条例》没有追朔力。

请按此处浏览有关《条例》的专题网页。

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19年1月18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该《安排》是第六份与内地关于民商事事宜的司法协助安排,以及第三份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该《安排》就香港特区与内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在两地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以及提升香港作为区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安排》适用于香港及内地法律均视为“民商事”性质的事宜。非司法程序以及有关行政或规管事宜的司法程序均被豁除。《安排》函盖金钱和非金钱济助,同时订明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及拒绝认可和执行的理由。有关《安排》的主要内容,请按此处

《安排》会透过本地法律实施。立法会已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相关《条例草案》。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已就相关常规、实务及程序订定一套《规则》,该《规则》已于2023年11月15日以「先订立、后审议」方式提交立法会。在内地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月26日就《安排》的实施颁布司法解释。按照双方共识,两地已于2024年1月29日同步实施《安排》。《安排》适用于生效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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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在2021年5月14日签订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会谈纪要》就有关公司清盘及债务重组事宜,订立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及相关人民法院的合作机制。其中:

  1. 香港特区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可以就香港特区的清盘及债务重组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内地试点地区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及协助;及
  2. 内地破产管理人可以就内地破产程序,向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及协助。

律政司就《会谈纪要》发布了实用指南以供参考,简述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及协助的有关程序的要点。

就在内地实施《会谈纪要》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意见向相关内地法院提供实施《会谈纪要》的详细指引。在该意见中,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及广东省深圳市获指定为新合作框架的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