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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组成。

大湾区地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宣讲会
连接大湾区的基建

2017年7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为大湾区建设订下合作宗旨和原则,包括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三大中心地位,强化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钮地位和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推动专业服务和创新及科技事业发展,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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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具体而言,《规划纲要》中与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相关的发展目标包括:

  • 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并支持香港成爲解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
  • 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发挥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
  • 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活动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
  • 推动在CEPA下对香港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实行特别开放措施。发挥香港在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国际化专业服务优势,扩展和优化国际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咨询和信息支持。
  • 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深化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研究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执业资质和业务范围问题,构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2024年4月12日,律政司发布《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 ,阐述未来就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工作的基本方针、发展路向和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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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专业界一直受惠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下有关法律服务的各项开放措施,藉以开拓内地市场。律政司将继续与业界联系并与相关内地机关商讨,进一步深化各项开放措施。律政司亦会继续探讨在大湾区更广泛地适用香港法律、选用香港仲裁、扩大香港法律执业者业务范围的可行性。

根据2019年11月内地与香港签署关于修订《〈CEPA〉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香港法律执业者通过特定考试取得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资质后,可从事特定范围的内地法律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0月22日根据该决定,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试点办法》),容许符合条件的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在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大湾区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后,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司法部因应疫情增设香港考场。2021年6月,司法部与律政司就大湾区考试香港考区的有关工作签署备忘录,由律政司协调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负责在香港的考务工作。2021年9月9日,律政司与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主办、香港律师会协办了「香港法律专业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及其他机遇」宣介座谈会。有关座谈会的详情,请按此

大湾区考试已于2021年7⽉、2022年6月及2023年5月顺利举办三次。通过考试的香港考生完成广东省律师协会的集中培训及通过考核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

广东省司法厅在2021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管理试行办法》,就执业条件和办理程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订明有关规则。

试点工作的期限原为三年,至2023年10月4日届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3年9月1日作出决定,延长试点期限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9月28日印发修订后的《试点办法》,降低报考大湾区考试的律师执业经历门槛。

如欲获取大湾区考试的最新资讯,可浏览以下网页:https://gba.examos.cn/lawyertop/logi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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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积极打造香港成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另外,律政司亦推动通过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为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律政司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活动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律政司亦已设立法治建设办公室(法建办),以把握大湾区建设带来的难得机遇。

律政司支持香港成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投资和商业争议的服务中心。

「港资港法丶港仲裁」

为增加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在大湾区的发展机会,律政司一直积极争取在大湾区落实「港资港法港仲裁」。2020年10月,《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在前海合作区实施,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丶澳资丶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民商事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变通了内地法律对需要「涉外因素」的规定。这项措施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注册的港资企业均能受惠,使前海的企业更广泛地适用香港法律。律政司将继续积极寻求中央政府支持,将「港资港法」由前海扩展至深圳以及整个大湾区。

在仲裁地选用方面,律政司一直争取当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大湾区注册的港资企业时,可自由约定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指定香港为仲裁地,有关条款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而被认定无效。於2017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亦展示了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资企业)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域外(包括香港)仲裁的可行性。

如想了解更多与香港有关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活动,请閲览香港特区政府法律枢钮网站。

律政司与法律及争议解决界不时举办交流及培训活动,以便法律执业者交流经验。律政司会继续投放资源于能力建设工作,加强与大湾区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将香港发展成为大湾区的法律能力建设中心。

2019年9月,律政司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署了一份关于大湾区法律交流与互鉴的框架安排。该安排旨在促进广东法院与香港有关法律机构推行法律项目上的交流与协作。

“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大湾区的特点,让粤港澳有机会将优势体现,为大湾区的企业提供创新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有见及此,律政司联同广东省司法厅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在2019年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并在随后的每年举办。

设立联席会议的主要目的是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的指导方向,抓紧大湾区“一国、两制、三法域”所带来的机遇,加强粤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和协作,共同推动大湾区法律建设工作,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最近,联席会议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并设立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以跟进相关工作。

2021年9月,中共中央丶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前海方案》),前海将会建设成为粤港合作的新平台,目标是在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前海方案》扩大前海合作区总面积八倍,亦明确表示提升法律事务对外开放水平及在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在法律和争议解决业务方面,《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可归纳为五点:探索完善「港资港法港仲裁」丶建立民商事司法协助和交流新机制丶深化改革「合夥联营」机制丶支持鼓励设立代表机构及共同开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於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 该意见其中一项措施包括支持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