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的性质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于1990年4月4日公布,并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时实施。香港特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及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必须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此外,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便是“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在这原则下,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有关国防和外交的法律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

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授权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虽然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中央人民政府也负责管理香港特区的防务;维持社会治安的责任,则由香港特区政府承担。

《基本法》保障的基本权利

《基本法》详细载列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有关权利包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言论、新闻和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迁徙的自由;信仰自由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基本法》也保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香港特区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委任其成员。

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政府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编制拟定并提出财政预算及法案。

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而《基本法》就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根据《基本法》,立法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过财政预算及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整体工作。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