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订立多项规定,包括其产生办法、任期和职权。立法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和通过财政预算;审批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此外,立法会也获赋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立法会由90名议员组成,当中40名议员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30名议员经功能界别选举产生,其余20名议员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第七届任期由2022年1月1日开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决定,香港特区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为四年。

立法会通常每星期都开会处理事务,包括在会议上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报告及发言;提出质询、审议法案和动议辩论。行政长官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以发表施政报告和解答议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记录在《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也会在立法会网站直播。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审议法案、批准公共开支和监察政府工作等重要职能。立法会辖下有三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和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有需要时,立法会内务委员会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立法建议。此外,立法会下设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的简报,并审核政府政策和措施的成效。

立法会设有申诉制度,接受并处理市民就政府措施或政策感到受屈而提出的申诉。申诉制度也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其他公众关注事项提交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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