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司法独立,司法机构人员独立于行政立法机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司法和行政首长,由与决策局常任秘书长同级的司法机构政务长提供行政支援。在司法方面,各级公开法院的聆讯由法官主持,而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条,法官是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较高级的法官有部分是从本港的杰出法律执业者(包括大律师和律师)中招聘,另一些则从司法机构内部擢升或从律政司高级人员中招聘。根据第九十二条,法官也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法官独立地作出判决,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即如世界各地,香港的司法独立主要包含两项元素,即宪制上和观感上独立。司法独立系于《基本法》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司法人员任命方式,以及第八十九条有关他们任期的保障。根据第八十五条,就履行庭上审讯职务时的作为,法官享有免负民事责任的广泛保障,这保障会一直适用,而立法机关也不得质疑法官的行为。如此的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素。

香港法院的组成计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分为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土地审裁处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