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守行为

  1. 如法院认为受疑人可能会再次触犯法纪,可以命令其签保守行为。受疑人必须同意在一段时间内行为检点,且在颁令受疑人守行为之前,法庭必须信纳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事项属实,以及有充分理由作出这项命令。如案件性质轻微,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则可能适宜以签保守行为的颁令来代替提出检控︰
  2. 如受害者不再支持检控,而控方亦决定不再检控,寻求法院颁布签保令亦是可行的方法。即使在这情况下,检控人员必须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其申诉事项,才可以寻求法院颁令。签保令是有助防止罪案的发生。
  3. 被告人或会以控方撤销控罪为条件,主动提出签保。检控人员在处理这类建议时,必须谨慎行事。在审慎考虑被告人签保的可能后果,以及这样做是否合乎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检控人员才可接纳有关建议;在作出决定之前,受害者的意见亦应予考虑。如案件涉及严重暴力,以签保的方式来处理这类案件是不会符合公众利益的。另一方面,如果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于提出检控的后果并不相称,则签保令可能是符合司法公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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