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

  1. 检控人员可以视乎案件的情况,考虑要求法庭把被告人羁押或准予有条件保释,以保护受害者免受其威胁、恐吓、施压或其他可能防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所危害。在这情况下,下列的有关资料会对检控人员有所帮助:
  2. 法院可视乎个别案件的情况,施加任何看来适合的保释条件。法院施加的保释条件的常见例子包括: 被告人如违反任何保释条件,警方可逮捕被告人,而法院可把被告人羁押。被告人也可能会因为干犯新的罪行而被检控。
  3. 如果案件涉及有人严重受伤,或以往曾经有家庭暴力在被告人获保释期间发生,而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仍然批准被告人保释,检控人员应考虑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H条提出复核申请。律政司司长已将提出这类申请的权力下放予刑事检控专员和副刑事检控专员。一旦控方提出此项申请,被告人须被羁押,以待上诉庭法官或原讼法庭法官作出决定,并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无论如何须在48小时内)把被告人带到法官席前,由法官决定应否继续把被告人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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