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

  1. 被告人被定罪後,检控人员应确保法庭能够判处适当的刑罚。检控人员或须把受害者的意见和处境告知法庭,以及使法庭得悉相关的指引及判刑指引。违背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以及虐打儿童,都是加重刑罚的因素。如果某人干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所界定的“指明的罪行”,被判罪名成立,检控人员可向法庭提供资料,述明有关罪行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人受损害的性质及程度。“指明的罪行”的定义,已顾及罪行所导致的身体、心理或经济上的后果。
  2. 检控人员有责任确保法庭是依据真确的案情判刑。每一个控罪元素都须有真凭实据支持。辩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如有误导成分,检控人员必须加以纠正。检控人员也应向法庭提供资料,以便法庭决定除了判处主要刑罚之外,应否行使权力颁发任何命令。在适当的情况下,检控人员应申请补偿令或复还财产令。
  3. 被告人如认罪但不同意控方提出的案情,法庭须决定按被告人或控方的案情来判刑。为此,法庭可进行“牛顿研讯”。假如法庭认为,若根据控方提出的案情判刑,判刑会有很大的差别,法庭才会进行上述聆讯。反之,假如判刑不会有重大差别,法庭则会按被告人所述的情况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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