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控人员如决定要强迫受害者出庭作证,便要谨记《证据条例》(第8章)第6条的规定。该条文订明:
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