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地位

  1. 检控人员如决定要强迫受害者出庭作证,便要谨记《证据条例》(第8章)第6条的规定。该条文订明:

    本条例的规定,并不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2. 不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7条规定,除非被告人与其配偶一同受审,否则其配偶是有资格为控方提供证据。除上述例外情况外,被告人的配偶也可予强迫就法例上指明罪行为控方作供。这些指明罪行是:
  3. 被告人的配偶如被控方传召作证,配偶可向法庭申请豁免作供。法庭在行使酌情权时,会考虑被告人的配偶如果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7A条作供,是否极有可能严重损害被告人和配偶的婚姻关系,或者对被告人的配偶是否极有可能带来严重的精神、心理和经济上的后果。法庭亦会考虑罪行的性质和严重性、被告人的配偶所提供的证据的重要性,以及被告人的配偶是否值得因作供而须承受上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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