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不同意下提出检控
- 有时候,由于案件涉及严重暴力,或者基于前科,受害者或儿童或其他人正面对实质及持续性的危险,在这些情况下,纵然受害者不愿意,检控人员都应该基于公众利益而提出检控。如果检控人员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检控,并且需要倚靠受害者来证明案情,则检控人员须就下述事项作出决定:
- 可否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65B条,申请使用受害者的陈述书作为证据而无须要求受害者出庭作供;
- 可否采用特别措施,例如利用闭路电视,以协助受害者出庭,让检控可以继续进行;
- 应否强迫受害者出庭亲自作证。
- 受害者如在自愿的情况下,决定不再支持控方提出检控,而控方认为仍有足够证据继续进行检控,则检控人员必须决定是否可以倚靠其他证据提出检控。在这个阶段,检控人员应考虑受害者和儿童的安全。除此之外,其他须考虑的还包括下列因素:
- 罪行的严重性;
- 受害者在身体或精神上受到的伤害;
- 被告人再次犯案的可能性;
- 被告人是否有预谋施袭;
- 被告人有否使用武器;
- 被告人有否在施袭之前或之后恐吓受害者;
- 家中是否有儿童居住;
- 被告人是否继续对受害者或其他可能涉案者的健康及安全构成威胁;
- 被告人与受害者当前的关系状况;
- 被告人与受害者以往的关系,特别是曾否有暴力发生;
- 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纪录,特别是曾否有暴力行为的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