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刑事司法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在于制度整体能为社会普遍接纳,而社会能够持续接纳,唯一关键在于让公众明白刑事司法程序,并掌握刑事案件的持平准确资料。公众接收的资讯大多源自传媒,而控方便最能在适当时协助传媒获得相关事宜的资料。提供资料必须及时,内容必须准确完整。
24.2 在与传媒代表通信时,检控人员可应要求确认已经公开的事实,包括已在公开聆讯中展示的事宜(除非法庭另有颁令)、已定的将进行事宜(例如审讯日期、审讯前的法律争辩、个别证人可在何时作证)及案件的一般公开资料。不过,检控人员并非事必要向传媒提供资料。
24.3 任何敏感资料必须慎重处理,并应采取措施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无理侵扰。
24.4 向传媒提供资料的指导原则包括︰
24.5 一般而言,检控人员不应与传媒讨论若干事项,例如:
24.6 检控人员可向传媒提供一些已公开的档副本,例如公诉书或控罪书、在公开聆讯中已承认的事实陈述,以协助传媒作出准确的报道。检控人员不应向传媒提供或让传媒取得任何录影材料,包括录影会面、案件重组、示范或身分辨认的录影带或录影碟。
24.7 不应向传媒提供任何犯罪者、受害者或证人的证人陈述书或医疔检验、精神、心理或判决前的报告。
24.8 传媒如提问下列事项,应转交律政司内部的适当人员处理︰
24.9 如遇到较难处理的查询,应征询刑事检控专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