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传媒

24.1   刑事司法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在于制度整体能为社会普遍接纳,而社会能够持续接纳,唯一关键在于让公众明白刑事司法程序,并掌握刑事案件的持平准确资料。公众接收的资讯大多源自传媒,而控方便最能在适当时协助传媒获得相关事宜的资料。提供资料必须及时,内容必须准确完整。

24.2   在与传媒代表通信时,检控人员可应要求确认已经公开的事实,包括已在公开聆讯中展示的事宜(除非法庭另有颁令)、已定的将进行事宜(例如审讯日期、审讯前的法律争辩、个别证人可在何时作证)及案件的一般公开资料。不过,检控人员并非事必要向传媒提供资料。

24.3   任何敏感资料必须慎重处理,并应采取措施保障个人私隐免受无理侵扰。

24.4   向传媒提供资料的指导原则包括︰

  1. 避免损害公平审讯的权益,包括无罪推定;
  2. 支援司法工作及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无私;
  3. 尊重司法制度公开公正的原则;
  4. 认同就刑事司法制度及刑事检控工作向市民发放准确和适时的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5. 礼貌对待和体恤罪行受害者及证人,并尊重他们的尊严和私隐。

24.5   一般而言,检控人员不应与传媒讨论若干事项,例如:

  1. 检控人员表达的个人意见(例如但不限于以下意见:法律程序可能达致的结果、司法判决是否正确、证人的诚信、证据是否可以接纳、裁决是否正确、判刑是否足够、会否上诉、法官或陪审团成员);
  2. 政策事宜或个别人物;
  3. 控方就案件准备采取的做法;
  4. 法律程序中任何并非公开聆讯的部分;
  5. 受害者、证人或少年犯的个人资料;
  6. 可能导致认出受保护人士(包括线人)的资料;
  7. 任何保密资料(包括部门内部通信和与其他机关进行的讨论);
  8. 是否有商讨答辩、是否可能认罪或其他处置安排;
  9. 在审讯中被豁除的证据或没有在法律程序中援引的证据。

24.6   检控人员可向传媒提供一些已公开的档副本,例如公诉书或控罪书、在公开聆讯中已承认的事实陈述,以协助传媒作出准确的报道。检控人员不应向传媒提供或让传媒取得任何录影材料,包括录影会面、案件重组、示范或身分辨认的录影带或录影碟。

24.7   不应向传媒提供任何犯罪者、受害者或证人的证人陈述书或医疔检验、精神、心理或判决前的报告。

24.8   传媒如提问下列事项,应转交律政司内部的适当人员处理︰

  1. 具争议的案件;
  2. 特别敏感的案件;
  3. 上诉案件;
  4. 复核刑罚;
  5. 停止检控的决定;
  6. 检控政策。

24.9   如遇到较难处理的查询,应征询刑事检控专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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