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香港的律師行引進LLP經營模式的背景

香港律師會自2004年起要求為香港的律師行引進LLP的另類經營模式。到了2008年年底,政府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表示,擬立法容許香港的律師行採用LLP的模式經營。事務委員會在2008年12月16日、2009年5月25日及2009年12月15日的會議討論有關建議,大致認為應盡快引進LLP,以順應全球大勢,但也應制訂足夠措施,保障消費者利益。正因如此,《2012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 條例 》)在2012年7月制定,並在2016年3月1日生效。律政司在2015年12月11日就《條例》生效發出的新聞稿見此 連結

LLP的重點

單張 撮述LLP的重點,當中載有以下課題的簡介:

  1. 甚麼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2. “一般合夥”與LLP的主要分別
  3. LLP得以獲《條例》保障所須符合的條件
  4. LLP合夥人所獲保障的限制
  5. LLP的其他義務
  6. 如何得知律師行是否一所LLP?
  7. 應該聘用一般合夥抑或LLP提供法律服務?

註:此網頁提供的資料和材料只供一般參考之用。該資料和材料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其內容也並非鉅細無遺。有關LLP的詳細法例條文,請參閱《條例》,並在有需要時尋求獨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