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法律草擬科
(非公務員職位空缺)

臨時政府律師
(薪金:月薪港幣70,465元)

入職條件:
申請人須—
(a) (i) 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註:將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律師資格的實習律師亦可申請,但他們須在該日或之前取得律師資格,方會獲聘);或(i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87章)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包括將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完成實習期並取得大律師資格的實習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月薪將調節至低於港幣70,465元。 (註:尚未完成實習大律師實習期取得大律師資格的人士,須完成實習大律師的訓練,表現令人滿意並在2022年12月31日或之前取得大律師資格,方會獲聘);以及
(b) 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及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 2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 (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 E 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 2007年或之後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 2等級的成績)。

註 : (i) 申請人如具備法律文件草擬經驗,會獲優先考慮;(ii) 獲取錄者如具備超過規定的認可工作經驗,可能得到較高的薪金。

職責:草擬政府倡導的雙語法例;向政府政策局及部門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出席內部及外部會議以及回答與法例有關的問題;協助準備在立法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以及執行不時獲派的其他工作,或在本司其他辦公室從事其他法律工作。

聘用條款:獲取錄的申請人將按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任,聘用期約為12個月。合約屆滿後是否獲續聘,須視乎屆時律政司的服務需求,以及受聘人的工作表現而定。

獲取錄的申請人須在合約期內每週工作44小時。受聘人將視乎運作需要,在固定/不固定時段工作。除非獲本司批准,否則獲取錄的申請人不得在合約期內從事外間工作。

約滿酬金:在合約圓滿結束後,受聘人可獲約滿酬金。該筆酬金,連同政府為受聘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將相等於合約期所得底薪總額的15%。

福利:包括每年14日有薪年假,按合約條款規定的有薪病假、產假/侍產假(如適用者)。

申請手續:
申請人須填妥一份申請表格 [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 修訂版)]。申請表格可向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勞工處就業科各就業中心索取。申請人也可從公務員事務局的互聯網站 (https://www.csb.gov.hk )下載該表格。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連同一份詳盡的履歷及所需證明文件副本,在香港時間2022年7月22日下午6時或之前親身或以郵寄方式送達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3樓384室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行政組 (查詢電話:3918 4548)。履歷應包括下列資料: (a) 由中學起在公開考試中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述明考取成績的確實日期);(b) 法律學士、法律專業證書或其他法律專業考試的成績,列出報考科目的成績級別;(c) 取得律師/大律師資格的確實日期及地點 (現為實習律師或實習大律師的申請人,請說明完成實習的日期);(d) 就業記錄,連同詳細的職責說明。申請人須連同有關的修業成績表/證書/其他證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證明副本一併遞交。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文件,其申請將不獲受理。

為避免郵件過期或未能成功派遞,在投寄前請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本司,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申請人須自行承擔因未有支付足夠郵資而引致的任何後果。以傳真、電郵方式提交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

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將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其電郵,以確保邀請信或通知信妥為收悉。

如申請人並非使用指定的申請表格[通用表格第340號(3/2013修訂版)]或申請表上資料不全,其申請概不受理。

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筆試/面試。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面試,通常會在截止申請日期後約2至4個星期內接到通知。申請人如沒有獲邀參加筆試/面試,則可視作已經落選。

截止申請日期:2022 年 7 月 22 日

申請人若以郵寄方式遞交申請,信封上的香港郵戳日期將被視為遞交申請日期。逾期遞交的申請將不獲受理。

附註:
(a) 除另有指明外,申請人於獲聘時必須已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 作為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的僱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業方面的歧視。所有符合基本入職條件的人士,不論其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懷孕、年齡、家庭崗位、性傾向和種族,均可申請本欄內的職位。(c) 非公務員職位並不是公務員編制內的職位。應徵者如獲聘用,將不會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聘用。獲聘的應徵者並非公務員,並不會享有獲調派、晉升或轉職至公務員職位的資格。(d) 入職薪酬、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應以獲聘時的規定為準。(e) 如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應徵者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應徵者,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應徵者會獲邀參加筆試/面試。(f) 政府的政策,是盡可能安排殘疾人士擔任適合的職位。殘疾人士申請職位,如其符合入職條件,無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筆試/面試。在適合受聘而有申報為殘疾的申請人和適合受聘程度相若的其他申請人當中,招聘當局可給予前者適度的優先錄用機會。有關政府聘用殘疾人士的政策及其他相關措施載列於《用人唯才: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的資料冊內。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互聯網站參閱該資料冊,網址如下:https://www.csb.gov.hk內的“公務員隊伍的管理-聘任”。(g) 持有本港以外學府/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所頒授學歷者亦可申請,惟其學歷必須經過評審以確定是否與職位所要求的本地學歷水平相若。有關申請人必須把修業成績副本及證書副本郵寄至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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