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

政府今日(六月二十九日)推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計劃),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非香港居民提供便利,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配合「一帶一路」倡議及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根據計劃,可免簽證訪港國家的國民(免簽證國國民)並持有「證明書」的人士,可以訪客身份來港參與仲裁程序,即他們無須取得工作簽證。他們可在港參與仲裁程序的期限不得超過目前的免簽證訪港期限。計劃以先導形式推行,為期兩年。

計劃涵蓋以下四類免簽證國國民,即(1)仲裁員;(2)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3)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以及(4)仲裁程序各方(合資格人士)。

有意循計劃來港的人士會獲發「證明書」,以證明他們是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

(一)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的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有關名單與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聯絡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chi/public/interim_measures_outcome.htmlwww.doj.gov.hk/pdf/2019/list_of_institutions_c.pdf)。

(二)對於在聆訊設施齊備及信譽良好的場地(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律政司)舉行的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而言,「證明書」須由場地提供者發出。

律政司已向上述仲裁機構發出有關計劃的指引說明。

計劃將於兩年後檢討,視乎檢討結果,計劃或會擴展至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的合資格人士。

由於2019冠狀病毒病關係,由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起,直至另行通告,所有非香港居民從海外國家或地區乘搭飛機抵港不准入境;而從內地、澳門和台灣入境香港的非香港居民,如在過去14天曾經到過任何海外國家或地區,亦不准入境。計劃涵蓋的人士,目前亦同樣受上述入境限制。

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