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二月十六日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通過的《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今日(十二月三十日)正式發布及施行。
大灣區有內地、香港和澳門三種不同法制,而三地調解的模式、體制及發展亦各有不同。配合去年通過和落實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調解示範規則可起示範作用,讓大灣區內的調解機構和調解員作參照和自願採納。
由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制定及頒布的各項調解標準和準則,將有助進一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內廣泛應用。這不但推進大灣區法治建設及香港融入大灣區發展的一大里程碑,更能夠鼓勵三地商界和市民善用調解解決跨境爭議,創造互惠共贏的方案。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已載於律政司網站。
完
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