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會見傳媒談話內容

  以下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深大律師今日(五月五日)上午出席在二○二三年「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調解為先:同行共濟 共繪新篇」時與傳媒的談話內容:

律政司司長:各位傳媒朋友,早晨。我首先希望向大家簡介今日的活動情況。今日活動的主題是「調解為先:同行共濟 共繪新篇」,「調解為先」承諾書這個設計,其實早在二○○九年展開,而相關的活動由二○一三年開始舉行,所以今年已經踏入十周年。多年來,讓我提供一些數字:我們總共有超過800位朋友,包括一些大機構、個人、組織,簽署了《調解承諾書》。今日出席活動的人數亦非常令人鼓舞,根據我同事向我匯報,總共有約1 600多位線上線下的朋友參與今日的活動,當中包括約400多位親身出席,其他則透過線上參與。

  我想談談今日活動的目的是甚麼。正如我們的標題所說:「調解為先」,我們希望做到的,就是嘗試改變市民大眾和法律界的思維和文化——改變甚麼呢?就是鼓勵大家遇上任何爭議時,首先想到的就是用調解這個方式去處理他們的糾紛,用一個最便捷、最省錢的方法達致一個雙方都接受的方式來處理他們的問題,而不是有問題便一定要到法庭打官司。這需要大家在文化上、思維上的改變,亦反映了今日活動的兩大部分。

  要改變文化,首先第一部分必須要法律界朋友對調解多點理解,對司法機關一些調解的新規則、新做法要有多點認知。所以今日早上,我們邀請了司法機關的一些資深法官,特別是處理調解方面的一些法官、司法人員解釋案件和解會議的實際操作和一些須知事項,讓法律界人士可以深入認識,幫助他們的當事人更好地利用一些新的法律規則和程序。

  第二部分是下午的活動。推廣文化最重要是市民大眾能夠對調解有多一點認識和理解,明白調解為甚麼會幫助到他們。故此,我們在下午安排了一個較生動的形式,就是以短劇解釋,無論你遇到任何日常問題,可能是學校中的朋輩糾紛,可能是家事糾紛,甚至是鄰里間的糾紛。其實用調解的方法處理問題往往最有效。

  最後今日亦有星徽獎勵活動,表揚一些很積極支持調解的機構,他們在落實調解方面做了大量工夫,例如在自己的一些合約中加入了調解的條款。

  我希望重申,透過今日的活動能夠讓大眾更多關注、認識調解的好處,改變整個社會的文化,令市民大眾能夠用一個更便捷、有效的方法去處理大家的爭端。

  我亦很希望藉今日機會,就最近特區政府的完善地區治理建議方案談談,循律政司的⻆度去看。在大家討論或者研究政府提出的建議方案時,我誠意邀請大家關注《基本法》對於區域組織組成的兩個非常重要的條款。其實在《基本法》內,只有兩個條款涉及區域組織。

  大家可能都聽過第九十七條,但是在看此條文時有幾個重點必須謹記。該條文的第一句就是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這句包涵着兩個重要的元素:第一,設立區域組織是可以做的事情,但並不是必須要做的事情;第二點更加重要,就是強調此區域組織的性質是一個非政權性的組織,換言之,這個區域組織並不擁有亦不能行使任何政治權力。舉一個例子:它與我們很熟悉的立法會是截然不同的兩樣事情,立法會正正就是一個擁有政治權力的組織,例如有權制定法律、監察政府,而這些並不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所指的區域組織所享有的權力。

  另外一點要注意的,就是如果這個區域組織並非擁有政治權力的組織,那麼有何作用?第九十七條寫得很清楚,這個區域組織主要發揮兩個功能:第一,接受特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換而言之,第一個作用就是如果特區政府需要聽取一些意見的話,可以通過這個區域組織索取、聽取相關意見,從而制訂政府的政策,這是第一個功能。第二個功能就是就某些事情提供服務,《基本法》第九十七條提及三個例子,就是文化、康樂、環境衞生,再簡單一點說明,就是特區政府覺得適合或有需要時,可以委託這些地區組織,在地區層面提供這類服務。這兩個就是第九十七條所規範的區域組織功能。

  我亦想談談第九十八條。《基本法》第九十八條指出,這些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是要由法律規定,換而言之,究竟其實際功能是甚麼、如何落實第九十七條的大原則、究竟用甚麼方法組成,完全依據特區本身認為適合的方法通過法律去處理。可以這樣說,整個《基本法》對於如何組成這些區域組織,並沒有任何特別規定。在政府這次的方案中,最重要的其中一個目的,就是確保重組之後的區域性組織,即大家很熟悉的區議會,能夠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原意,亦是訂立第九十七條的初心,確保將來實際運作時,區議會能夠發揮第九十七條之下的兩大功能,亦不會偏離第九十七條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它不是一個政權的組織、不是一個具有政治權力的組織。

  我希望市民大眾在探討我們方案時,從這個法律層面作為起點,再去了解,明白為甚麼這個建議能夠達到我剛才所說的一個最重要關鍵,就是全面準確落實《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初心和原意。

  我暫時說到這裏,聽聽大家朋友有甚麼問題,我很樂意回答大家的一些問題。

記者:司長,就區議會改革修例,有些議員關注,如果區議員就政府政策表達一些反對意見,會否被視為違反職權?可否說明一些具體情況、在甚麼情況下會被視為違法呢?

律政司司長:我覺得一些假設性的問題,永遠都很難回答,但我也想重申第九十七條指出的重要功能,就是接受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諮詢的意思就是我們想聽別人的意見,所以我覺得很順理成章,如果問意見的話,我們任何意見都會歡迎、都會接受,但是當然我們期望是有建設性的意見。至於你說具體上有甚麼情況會違反一些我們將會制訂的規則,大家首先要有點耐性,看看實際規則是甚麼;第二,一定要按實際情況才可以作出判斷。

  我想強調,我們當然要貫徹全面準確落實第九十七條,當然希望重組之後的區議會能夠發揮其功能,能夠充分發揮其諮詢的角色,所以我很有信心,亦希望大家會有信心相信我們在諮詢過程中,一定是希望聽到一些真誠、有建設性的意見,這方面大家是一點擔心都不需要。謝謝。

(請同時參閱談話內容英文部分)



2023年5月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