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英國「香港半年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強烈反駁英國發表的所謂「香港半年報告:二○二二年七月至十二月」(報告)中對「一國兩制」成功實踐下的香港的惡意詆毀和政治攻擊,並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特區政府再次強烈敦促英國遵從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純屬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經完善的選舉制度 落實「愛國者治港」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經完善的選舉制度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提供了法律保障,確保政權掌握在愛國者手中是世界通行的政治原則,沒有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會容許政權落入不愛國甚或出賣自己國家的人手中。任何背景人士,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和具體標準,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並在成功獲選後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根據經完善的選舉制度,特區政府已於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成功舉行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補選,有關選舉嚴格按照香港特區選舉法例的規定公開、公平和誠實地進行。」

  「新選舉制度設立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能達致突破利益局限性、地區局限性的目標,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從而提高特區的治理效能。經完善的選舉制度具先進性和優越性,其廣泛代表性、政治包容性、均衡參與性和公平競爭性有助社會重回正軌,專注發展經濟、改善民生、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實現良政善治。自上任以來,第七屆立法會與行政機關理性、良性互動,充分體現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愛國者治港』精神,而議會內的不同聲音堅定維護香港的整體利益,展現優質民主。」

維護國家安全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責任和權利維護其國家安全,而英國亦有大量國家安全法例。特區政府堅決反對英國通過所謂報告一再惡意詆毀《香港國安法》,肆意干預香港依法施政、破壞香港法治,並強烈不滿他們對《香港國安法》實施讓廣大香港市民生活和經濟活動回復正常、營商環境恢復的實況置若罔聞。我們必須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這是於香港生活的人和於香港經營的商戶的親身經歷,無可爭議。」

  「就英國所謂報告對特區政府執法行動再次的毫無理據抹黑,特區政府嚴正重申,香港執法部門在《香港國安法》以至任何本地法律下,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按有關人士、機構或組織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至於《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方面,香港特區法庭於不同案件中均已確認有關煽動的條文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有關保障人權的條文,亦確認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相稱而合理的平衡。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

  「《香港國安法》第五條除規定應當堅持法治原則外,亦規定無罪推定原則、一事不再審原則,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此外,在指定情況下根據《香港國安法》四十六條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事實上,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英國北愛爾蘭地區也有法律授權檢控機關發出證書,使某些類別的案件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由法官審理。」

  「《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判刑制度,目的是為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成文法就某些特定罪行訂立強制性的判刑制度,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早有先例。英國也有法例針對某些社會危害性較大或較為猖獗的罪行訂立強制性的判刑制度。」

   維護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香港是法治社會。《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案件均不會因涉案人士的職業、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倡議某種背景的個人或組織不應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一直以來,香港特區律政司在《基本法》第六十三條的保障下主管刑事檢控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並嚴謹和客觀地按照《檢控守則》以證據和適用法律就每宗案件作出獨立的檢控決定。律政司在有充分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以及在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至於刑事罪行的被告人,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下,均會由享有獨立審判權的司法機關進行公平審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在所有刑事案件審訊中,控方必須舉證達致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香港特區法院才可將被告人定罪,而被告人亦有法律保障下的上訴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行使解釋權,是『一國兩制』原則下的重要一環,體現了法治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就《香港國安法》作出的立法解釋,並不直接處理具體司法案件,而是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和適用法律的依據,絕不存在損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審判權和終審權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提供清晰途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

     「有關解釋亦沒有向行政長官授予額外的權力,只是澄清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可以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基於國安事務的本質,行政機關遠比法院處於較佳位置作出合適的判斷,因此法院會對行政機關就國安事務方面的判斷予以尊重,這一項原則也是包括英國在內的世界各地維護國家安全的通則。必須指出的是,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問題向法院提供一項有約束力的認定,不是取代法院處理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也不是代替法庭判案。」

  「英國根本沒有類似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制度,更遑論是容許沒有當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辦理英國的國家安全案件。對香港的海外律師專案認許申請案件妄加置喙,是典型的『雙標』,虛偽至極。」

   權利和自由

  特區政府發言人重申:「香港居民享有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亦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等自由。然而,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行使有關權利時,會受法律和為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行使監督特區政府工作的權利;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不但自由無受到限制,而且正在慣常發生。」

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