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列明所有已經生效而又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協定。這些協定大部分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當日)前已適用於香港,並於回歸後繼續沿用。有部分協定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才適用於香港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公約,在徵詢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才適用於香港特區。此外,我們的列表亦把只適用於香港特區但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協定加以標明。
為方便查閱,協定按類別劃分為20項。在適當之處,我們並提供連結,接達載有該等文本的外間網站。
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公約》着眼於在國際層面保護兒童免受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傷害,並定下民事程序以確保兒童獲迅速交還其慣常居住地。為了在香港特區實施《公約》,政府在1997年制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 512章)。
律政司司長獲指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中樞當局,以履行《公約》規定的有關職能。律政司國際法律科獲授權代律政司司長行事,在交還被擄拐兒童及行使探視兒童權方面,在國際層面提供協助。有關《公約》及上述運作機制的詳情,請參看此連結。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多邊協定列表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301 | 1910年5月4日訂於巴黎的《取締猥褻出版物流通協定》,於1949年修訂 |
#302 | 1923年9月12日訂於日內瓦的《取締猥褻出版物行銷國際公約》,於1947年修訂 |
303 | 1948年12月9日訂於紐約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 |
304 | 1963年9月14日訂於東京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 |
305 | 1970年12月16日訂於海牙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
306 | 1971年9月23日訂於蒙特利爾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於1988年修訂 |
307 | 1973年12月14日訂於紐約的《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
308 | 1979年12月18日訂於紐約的《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
309 | 1988年3月10日訂於羅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及訂於當日的議定書 |
#310 | 1991年3月1日訂於蒙特利爾的《在可塑性炸藥上作標記以供偵察的公約》 |
311 | 1994年12月9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 |
312 | 1997年12月15日訂於紐約的《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 |
313 | 1999年12月9日訂於紐約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 |
314 | 2000年11月15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以及訂於2001年的議定書 |
315 | 2002年6月7日訂於聖彼得堡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的協定》, 於2003年和2007年經議定書修訂 |
316 | 2003年10月31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317 | 2004年11月11日訂於東京的《亞洲地區反海盜及武裝劫船合作協定》 |
318 | 2009年6月16日訂於葉卡捷琳堡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合作協定》 |
(另請查閱801,1713, 1716, 1744, 1745, 1746) 小計 : 18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501 | 1923年11月3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簡化關務手續的國際公約》和簽約議定書 |
#502 | 1950年11月22日訂於紐約的《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的進口的協定》 |
#503 | 1952年11月7日訂於日內瓦的《簡化商業樣品和廣告材料進口手續國際公約》 |
#504 | 1954年6月4日訂於紐約的《關於旅游方面海關便利的公約》及訂於當日的附加議定書,於1966年修訂 |
#505 | 1954年6月4日訂於紐約的《關於私用公路車輛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於1984年、1991年、1998年和2014年修訂 |
#506 | 1956年5月18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私用飛機和遊船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 |
#507 | 1956年5月18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商用公路車輛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於1982年和1991年修訂 |
#508 | 1960年12月9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海關處理用於國際運輸的貨盤的歐洲公約》 |
#509 | 1961年6月8日訂於布魯塞爾的《關於專業設備臨時進口的海關公約》 |
510 | 1961年6月8日訂於布魯塞爾的《關於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事項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進口的海關公約》 |
511 | 1961年12月6日訂於布魯塞爾的《關於憑ATA報關單証臨時進口貨物海關公約》,於1987年和2015年修訂 |
512 | 1972年12月2日訂於日內瓦的《集裝箱關務公約》,於1981年、1984年、1985年、1988年、1994年、2007年和2019年修訂 |
513 | 1990年6月26日訂於伊斯坦布爾的《關於暫准進口的公約》(只包括附約A, B.1,B.2,#B.6,#B.7 and #C),於2013年修訂 |
514 | 1983年6月14日訂於布魯塞爾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的國際公約》, 於1986年和2018年修訂 |
(另請查閱1714) 小計 : 14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601 | 1969年11月29日訂於布魯塞爾的《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於1973年補充、1991年、1996年、2002年和2007年修訂 |
602 | 1972年12月29日訂於倫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華盛頓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於1978年(海上焚燒條款)、1980年、1989年和1993年修訂 |
603 | 1996年11月7日訂於倫敦的《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於2006年修訂 |
604 | 1973年11月2日訂於倫敦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於1978年修正和補充,並於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1年和2022年修訂,以及經2005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修訂的1997年議定書 |
605 | 1992年11月27日訂於倫敦的修正《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於2000年修訂 |
#606 | 1992年11月27日訂於倫敦的修正《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於2000年修訂 |
607 | 1990年11月30日訂於倫敦的《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於2000年修訂 |
608 | 2001年3月23日訂於倫敦的《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
609 | 2001年10月5日訂於倫敦的《 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於2021年修訂 |
( 另請查閱1713 ) 小計 : 9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801 | 1944年12月7日訂於芝加哥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於1947年、1954年[(a),(b)]、1961年、1962年、1968年、1971年[(a),(b)]、1974年、1977年[(a),(b)]、1980年、1984年、1989年和1990年修訂 |
#802 | 1944年12月7日訂於芝加哥的《國際航班過境協定》 |
803 | 1929年10月12日訂於華沙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 於1955年修訂 |
#804 | 1961年9月18日訂於瓜達拉哈拉的《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 |
805 | 1999年5月28日訂於蒙特利爾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於2009年和2019年修訂 |
小計 : 5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1001 | |
1002 | |
1003 | |
1004 | |
( 另請查閱1706, 1707, 1715, 1718, 1720, 1722, 1723, 1728, 1735, 1736, 1739, 1741, #1743, 1747, 1752 及 1754) 小計 : 4 |
#1101 | 1924年12月1日訂於布魯塞爾的《為商船海員提供性病治療設施的協定》 |
1102 | 2003年5月21日訂於日內瓦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
1103 | 2005年5月23日訂於日內瓦的《國際衛生條例》 |
( 另請查閱1709 ) 小計 : 3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1301 | 1946年12月2日訂於華盛頓的《國際捕鯨公約》 ,於1956年修訂(附表) |
1302 | 1956年2月27日訂於羅馬的《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於1967年、1979年和1983年(只限第1(a)條)修訂 |
1303 | 1971年2月2日訂於拉姆薩的《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於1982年修訂 |
1304 | 1972年11月23日訂於巴黎的《保謢世界文化及自然遺產公約》 |
1305 | 1973年3月3日訂於華盛頓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於1979年和1983年修訂 |
#1306 | 1979年6月23日訂於波恩的《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 |
1307 | 1980年5月20日訂於堪培拉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
1308 | 1985年3月22日訂於維也納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以及訂於1987年的議定書(於1990年、1992年、1997年和1999年修訂) |
1309 | 1989年3月22日訂於巴塞爾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於1995年修訂 |
1310 | 1992年5月9日訂於紐約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及訂於1997年的議定書 (於2012年修訂) 和訂於2015年的《巴黎協定》 |
1311 | 1992年6月5日訂於里約熱內盧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訂於2000年的議定書 |
1312 | 1998年9月10日訂於鹿特丹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約》,於2004年、2008年、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2019年、2022年和2023年修訂 |
1313 | 2001年5月22日訂於斯德哥爾摩的《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公約》,於2009年、2011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修訂 |
1314 | 2003年10月17日訂於巴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
1315 | 2005年10月20日訂於巴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
1316 | 2013年10月10日訂於熊本的《關於汞的水俁公約》 |
(另請查閱1705, 1712 及 1738) 小計 : 16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1401 | 2012年10月11日訂於多哈的《萬國郵政聯盟總規則》 |
1402 | 2012年10月11日訂於多哈的《萬國郵政公約》及《最後議定書》 |
1403 | 2012年10月11日訂於多哈的《郵政支付業務協定》 |
1404 | 1985年12月4日訂於曼谷的《亞洲及太平洋郵政聯盟總規則》,於1995年和2000年修訂 |
(另請查閱1721 及1737) 小計 : 4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本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 | 隨著1998年的修訂於2001年7月31日生效,將國際移動衛星組織業務轉變爲私有化公司結構,《國際移動衞星組織業務協定》自同日起不復存在。 |
* | 有關組織現名為國際移動衞星組織。 |
#1801 | 1949年9月19日訂於日內瓦的《公路交通公約》 |
1802 | 1998年6月25日訂於日內瓦的《關於對輪式車輛、可安裝和/或用於輪式車輛的裝備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術法規的協定》 |
1803 | 2006年11月10日訂於釜山的《泛亞鐵路網政府間協定》,於2011年、 2014年、 2016年、2017年、2020年和2021年修訂 |
小計 : 3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1901 | 1884年3月14日訂於巴黎的《保護海底電纜公約》,於1886年和1887年修訂 |
1902 | 1985年10月16日訂於倫敦的《領海和港口內使用國際海事衛星組織船舶地面通訊站國際協定》 |
(另請查閱 1727, 1729, 1730, 1731, 1732 及 1740) 小計 : 2 |
# | 代表不適用於中國內地的條約。 |
2001 | 2005年10月19日訂於巴黎的《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 |
2002 | 2006年6月15日訂於上海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教育合作協定》 |
2003 | 2011年11月26日訂於東京 的《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承認高等教育資歷公約》 |
(另請查閱 1744, 1745, 1746) 小計 : 3 總數 :2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