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訂立多項規定,包括其產生辦法、任期和職權。立法會的主要職能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審批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此外,立法會也獲賦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立法會由90名議員組成,當中40名議員經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30名議員經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其餘20名議員經分區直接選舉產生。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第七屆任期由2022年1月1日開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決定,香港特區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為四年。

立法會通常每星期都開會處理事務,包括在會議上提交附屬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報告及發言;提出質詢、審議法案和動議辯論。行政長官不時出席立法會的特別會議,以發表施政報告和解答議員對政府工作提出的質詢。立法會所有會議均公開讓市民旁聽。會議過程記錄在《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也會在立法會網站直播。

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履行審議法案、批准公共開支和監察政府工作等重要職能。立法會轄下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和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有需要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立法建議。此外,立法會下設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的簡報,並審核政府政策和措施的成效。

立法會設有申訴制度,接受並處理市民就政府措施或政策感到受屈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也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其他公眾關注事項提交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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