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展開全部折疊

根據不同條例設立的數個審裁機構,專責處理因不服當局根據有關條例作出的行政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鑑於官員的決定對市民的影響日益廣泛,這上訴權利也愈形重要。這些審裁機構包括行政上訴委員會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此外,若干其他機構也專責監察某些特定法例的遵行情況。市民若感到受屈,可向這些機構求助,包括競爭事務委員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申訴專員

法律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由香港特區的律政司司長或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提出的課題,並發表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法律學者、執業律師及社會賢達。

委員會現已發表的報告書課題廣泛,涵蓋商業仲裁、資料保護、離婚、售賣貨品和提供服務、無力償債、欺詐、法規釋義、持久授權書、一罪兩審、集體訴訟,以及逆權管有等。其中多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已付諸實行。委員會現正研究的課題計有:檔案法、公開資料、人身傷害個案按期支付未來金錢損失賠款,以及電腦網絡罪行。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兩個各別而平等的分支-律師和大律師,這種劃分是基於工作性質的分別。在香港成為律師或大律師的學歷要求相同,均須取得合資格法律學位和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方可展開實習。要獲認許為律師,須在律師行完成兩年實習。要獲認許為大律師,則須在大律師事務所完成六個月實習;獲認許的大律師須完成12個月實習方可取得全面執業證書。法律專業人士在其中一個法律專業分支執業時,不得同時在另一分支執業。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為數甚多的法律專業人士在公營部門(例如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工作,或受聘於公營或私人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專上教育院校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

律師

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涵蓋範圍甚廣,例如資本市場、銀行及融資、收購合併、房地產和建築、家事和遺產承辦、爭議解決、刑事訟辯、行政法事宜及許多其他範疇。大約四分之三持有執業證書的律師在律師行私人執業,其餘則在其他公司和機構執業。

隨着相關法律修訂完畢和評核制度在2012年推行,合資格律師可以基於獲豁免或通過評核而獲授予較高級法院出庭發言權,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以訟辯律師身分出庭。

香港律師會是律師分支的專業團體。律師會在認許律師的程序中負有認證的職能,並獲授下列權力:

  • 向律師、外地律師和外地律師行簽發年度執業證書和註冊證書;
  • 就律師專業失當的指控進行調查,並轉介予律師紀律審裁組;
  • 就律師不誠實、故意延誤個案進度、破產,又或基於其他原因,介入該律師的執業業務;
  • 為律師與實習律師的專業操守和教育/培訓訂定規則;以及
  • 安排並維持強制專業彌償計劃。

不獲認許在香港執業的海外律師,可經律師會按照《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及其附屬法例的規定註冊為外地律師,繼而可以外地(即所屬司法管轄區)法律或國際法律方面的執業者身分,向本港大眾提供服務。《外地律師註冊規則》(第159S章)所載本港外地律師適用的執業規定,反映《律師執業規則》(第159H章)中香港律師適用的執業規定。(舉例說,申請註冊為外地律師者必須有良好聲譽、合資格就其取得認許的司法管轄區所用法律執業,以及有專業彌償保險保障,而該保險必須提供類似根據法定專業彌償保險計劃向香港律師提供的彌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香港特區有超過11,000名執業律師、超過900間香港律師行、超過70間註冊外地律師行、超過1,400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超過30個由註冊外地律師行和香港律師行組成的聯營組織。

大律師

大律師專職於爭訟和訴訟工作,主要從事訟辯和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所有准許有法律代表出席的法院及審裁處享有出庭發言權。他們可在律師和按香港大律師公會(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獲准許的其他單位(例如律政司、法律援助署及當值律師服務)轉介下接受延聘,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大律師均有資格成為大律師公會會員。該公會執行委員會是大律師的管治組織,每年改選一次。

大律師的行為和專業操守受不時修訂的大律師公會行為守則約束。大律師不論執業與否,都必須保持大律師的應有水平和專業操守。執行委員會負責調查和審視針對大律師行為操守的投訴,並會因應情況,轉介予大律師紀律審裁組處理和作出裁定。如裁定投訴成立,審裁組會施加適當的懲罰。

大律師如執業不少於十年,且取得出色表現和成就,便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這程序通常稱為“taking silk”(披上絲袍),因為資深大律師出庭時會身穿絲質長袍。資深大律師經驗獨到,通常獲聘處理較為複雜的案件。

大律師必須以獨資經營模式執業(律師則可合夥執業)。雖然大律師通常會共用一所大律師事務所,但無論是各自的法律、財務和專業責任,都與其他共用該事務所的大律師分開,互不相關。

截至2024年1月,香港特區有超過1,600名執業大律師,包括約100名資深大律師。

公證人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是公證人的管治組織。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有權委任香港公證人,終審法院首席法院則負責委出公證人紀律審裁團,在適當情況下從中組成公證人紀律審裁組,專責對有關公證人的行為操守進行研訊。

截至2024年1月1日,有365名律師獲認許在香港執業為公證人。

中國委託公證人

合資格的香港律師通過指定考試和考核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託為中國委託公證人,業務範圍包括就發生於或源於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作出公證或核證,經公證的文書是供在中國內地使用。截至2024年1月,香港有約500名中國委託公證人,名單由中國委託公證人協會備存。

法援

民事訴訟法律援助

援助範圍包括無論在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以至終審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都可申請法援。如果有利於維護社會公義,也涵蓋在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進行的法律程序和死因裁判法庭的案件。

一般而言,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規定的“經濟審查”和“案情審查”。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須財務資源總值不超過433,010元才符合普通法律援助計劃資格。(此外,法律援助輔助計劃另有較寬鬆的經濟審查,詳見下段。)如申請人年屆60歲,在計算其可動用資產時,不論其受僱狀況如何,均可獲從其資產扣減相等於上述財務資格限額的款項。申請人可到法律援助署的網頁使用經濟審查計算程式,自行評估是否符合法援資格。如案件涉及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適用規定的爭論而有勝訴機會,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免除財務資格限額的規定。至於案情審查,法律援助署署長必須信納申請人有合理理據在該宗民事訴訟中提出起訴或抗辯。任何人不滿法律援助署署長的決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

刑事訴訟法律援助

法援範圍涵蓋裁判法院的交付審判程序、區域法院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的案件、針對裁判法院裁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案件。

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審查,審查的條件與民事案件相同。即使申請人的財務資源超逾法定限額,法律援助署署長如信納為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仍可向申請人批予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法律援助署署長則須信納申請人有合理的上訴理由。

即使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法律援助申請,如申請人能通過經濟審查,仍可由法官批予法律援助。凡涉及謀殺、叛逆或海盜暴力行為控罪的案件,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免受經濟審查和免付分擔費用。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這項計劃為中產階層人士提供法律代表服務,前提是他們的財務資源超出法律援助資格上限(即433,010元),但未逾2,165,060元。這計劃適用於損害賠償款額相當可能會超過75,000元的申索,涵蓋:

  • 人身受傷或死亡申索;
  • 12個專業的專業疏忽申索,包括醫生、牙醫、律師、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地產代理及持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所指的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或第8類(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受規管活動牌照或獲註冊以進行該等活動的金融中介人;
  • 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索;
  • 就售賣已建成或尚未建成一手住宅物業而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以及
  • 涉及因詐騙、欺騙或失實陳述而被誘使進行的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交易所提出的金錢申索。

此外,這計劃也適用於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以及為針對勞資審裁處裁決而上訴的僱員提供法律代表,申索款額不限。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設有四項政府資助的法律援助計劃,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及業外人士組成的執委會執行。

當值律師計劃的輪值私人執業大律師和律師受薪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出庭代表所有16歲以下的少年被告人,以及在裁判法院被檢控而無能力聘請私人律師代表的大部分成年被告人。如獲派當值律師出庭辯護,被告人須繳付610元手續費。2022年,獲協助的被告人超過18,000名。

當值律師計劃之下設有照顧或保護聆訊計劃,涵蓋《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34條所定的照顧或保護法律程序,旨在為正在或可能被羈留而失去自由的兒童和少年提供法律代表。2022年,在這計劃下獲代表的兒童及少年達183人。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855名義務參與律師每星期在九個夜間中心提供服務。2022年,這項計劃處理個案超過6,500宗。這計劃的申請人無須通過經濟審查。

免費電話法律諮詢計劃提供24小時的電話熱線服務,就逾80 項法律資訊提供粵語、普通話及英語錄音講解,內容也可在網上瀏覽。2022年,這計劃的熱線收到超過8,000個來電,網上內容則錄得超過360,000次點擊。

免遣返聲請法律支援計劃由公帑資助,為酷刑聲請人及免遣返聲請人提供法律代表和法律意見。聲請人須已根據統一審核機制就以下風險提出免遣返聲請:(a)《入境條例》(第115 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風險;(b)《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8(2)和(3)條所指任何人被剝奪生存權利及被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處遇或懲罰的風險;及/或(c)《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三十三條免遣返原則所指的迫害風險。截至2022年,這計劃共處理個案超過24,000宗。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

無律師代表民事程序法律諮詢計劃(前稱“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法律意見試驗計劃”)自2013年3月起推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免費提供關於民事程序的法律意見:(a)屬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包括提出訴訟)一方或有意加入成為訴訟一方;(b)未獲法律援助及未聘請律師; 及 (c)並非為有限公司、社團、組織尋求意見。

另見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公司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負責施行並強制執行《公司條例》及相關法例的規定,主要職能是為本地和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已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公司)辦理註冊;登記由該處施行的各項條例所規定的法定申報表和文件;提供服務讓公眾查閱和索取公司登記冊內的公司資料;撤銷有償債能力而不營運公司的註冊;並就有關公司法、相關法例和企業管治的政策、規管及立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此外,公司註冊處亦處理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申請及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註冊處履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所指定的信託或公司服務商發牌當局新職能。在新的發牌制度下,信託或公司服務商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須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此外,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引入新規定,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這是政府推出的新措施之一,以優化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公司註冊處也為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提供秘書處服務。該委員會就修訂《公司條例》(第62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及相關法例向政府提供意見,確保有關條例符合不斷轉變的營商需要。

知識產權署

知識產權署是知識產權保護事宜的主責部門,向政府提供有關知識產權政策和法例的專業意見,以及知識產權方面的民事法律意見。此外,該署負責商標、專利、外觀設計和版權特許機構的註冊處運作,並且就相關註冊事宜履行準司法職能。該署也負責向公眾推廣知識產權並提倡尊重知識產權,以及促進和推動香港發展為亞太區內的知識產權貿易中心。

土地註冊處

土地註冊處負責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為影響土地的文書註冊,以及提供服務讓公眾查閱土地登記冊及相關記錄。土地註冊處也負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業主立案法團註冊,以及提供查閱業主立案法團記錄的服務。

為使業權更明確並簡化物業轉易程序,當局制定《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在完成全面檢討和修訂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土地業權條例》便會生效。土地註冊處仍在檢討該條例,並一直諮詢主要持份者。為早日在香港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土地註冊處正徵詢主要持份者對建議中首先在新土地(即《土地業權條例》生效後由政府批出的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意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隸屬地政總署,主要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提供法律意見。

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負責草擬和擬定政府批地和修訂土地契約所需的文件。此外,當政府依據法定權力徵用私人土地和發放補償予有關土地擁有人,該處也負責擬備相關文件。

該處執行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負責審批發展商出售未落成發展項目的申請。該處也負責審批根據土地契約須審批的公契。

該處負責按照“港人港地”措施的規定,為住宅單位處理出售同意書、按揭或押記同意書和分租或許可使用同意書的申請。

該處為財政司司長法團提供物業轉易服務,包括延長不可續期契約的期限,以及買賣財政司司長法團物業。該處也處理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分攤地價和地稅的申請。此外,該處負責追討市區物業的地租欠款,但不包括《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

法律援助署

法律援助署署長負責執行法律援助。視乎其經濟狀況,合資格人士可獲提供法律代表。

破產管理署

除非有清盤執業者已獲委任,破產管理署署長負責妥善管理法院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頒令清盤的無力償債公司的產業,以及法院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宣布破產的個人或合夥人的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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