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保守行為

  1. 如法院認為受疑人可能會再次觸犯法紀,可以命令其簽保守行為。受疑人必須同意在一段時間內行為檢點,且在頒令受疑人守行為之前,法庭必須信納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事項屬實,以及有充分理由作出這項命令。如案件性質輕微,並且符合以下條件,則可能適宜以簽保守行為的頒令來代替提出檢控︰
  2. 如受害者不再支持檢控,而控方亦決定不再檢控,尋求法院頒布簽保令亦是可行的方法。即使在這情況下,檢控人員必須掌握充分證據證明其申訴事項,才可以尋求法院頒令。簽保令是有助防止罪案的發生。
  3. 被告人或會以控方撤銷控罪為條件,主動提出簽保。檢控人員在處理這類建議時,必須謹慎行事。在審慎考慮被告人簽保的可能後果,以及這樣做是否合乎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檢控人員才可接納有關建議;在作出決定之前,受害者的意見亦應予考慮。如案件涉及嚴重暴力,以簽保的方式來處理這類案件是不會符合公眾利益的。另一方面,如果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相對於提出檢控的後果並不相稱,則簽保令可能是符合司法公正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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