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

  1. 檢控人員可以視乎案件的情況,考慮要求法庭把被告人羈押或准予有條件保釋,以保護受害者免受其威脅、恐嚇、施壓或其他可能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所危害。在這情況下,下列的有關資料會對檢控人員有所幫助:
  2. 法院可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施加任何看來適合的保釋條件。法院施加的保釋條件的常見例子包括: 被告人如違反任何保釋條件,警方可逮捕被告人,而法院可把被告人羈押。被告人也可能會因為干犯新的罪行而被檢控。
  3. 如果案件涉及有人嚴重受傷,或以往曾經有家庭暴力在被告人獲保釋期間發生,而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仍然批准被告人保釋,檢控人員應考慮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H條提出覆核申請。律政司司長已將提出這類申請的權力下放予刑事檢控專員和副刑事檢控專員。一旦控方提出此項申請,被告人須被羈押,以待上訴庭法官或原訟法庭法官作出決定,並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無論如何須在48小時內)把被告人帶到法官席前,由法官決定應否繼續把被告人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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