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I
《檢控人員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
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於1999年4月23日通過
鑒於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的宗旨已於其憲章第2.3條闡明,而該等宗旨包括提倡公正不阿、行之有效、不偏不倚兼具高效率的刑事檢控工作,並促進高水平及具高原則性的刑事司法制度;
鑒於聯合國已於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第八屆有關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的會議上通過《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鑒於國際社區已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後的國際公約、契約及其他文獻中闡明人人應享的權利與自由;
鑒於公眾有需要對刑事司法制度抱有信心,確信制度公正無私;
鑒於檢控人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鑒於檢控人員是否參與偵查工作按不同司法管轄區而異,而其參與程度又各有不同;
鑒於行使檢控酌情權是一項重大嚴肅的責任;
又鑒於行使檢控酌情權時應盡量公開透明,以符合人權、避免使受害者再受損害,並以客觀無私的方式進行;
為此,國際檢察官聯合會通過下列聲明,以闡明檢控人員的專業操守和主要職責及權利:
1. 專業操守
1.1 檢控人員須:
- 在任何時候皆維持專業信譽及尊嚴;
- 永遠保持專業水準,依法辦事並符合專業規則及道德操守;
- 在任何時間皆秉持公正廉潔,謹慎從事,以達致最高標準;
- 不斷求知,以掌握法律專業的最新發展;
- 力求言行一致、獨立行事、不偏不倚,並於人前付諸實行;
- 常致力保障被告人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尤其是要確保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是會按法例規定或公平審訊的原則而予展示;
- 永遠致力為公眾利益服務,並維護公眾利益;
- 尊重、維護、並秉持人類尊嚴及人權的普遍概念。
2. 獨立行事
2.1 某些司法管轄區若容許行使檢控酌情權,檢控人員行使該項權力時,應獨立行事而不受政治干預;
2.2 非檢控機關若有權向檢控人員發出一般或特別指示,該等指示應該:
- 公開透明;
- 符合法例賦予的權力;
- 受既定指引規管,以維護檢控獨立的事實及觀感。
2.3 非檢控機關如有權指示提起訴訟或終止依法提起的訴訟,則應以相同方式行使這項權力。
3. 不偏不倚
3.1 檢控人員執行職務時須無私、無懼、不偏不倚,尤其須:
- 不偏不倚地執行職能;
- 不受個人或界別的利益及公眾或媒介的壓力所影響,只着眼於公眾利益;
- 客觀行事;
- 對所有有關的情況都予考慮,無論該等情況對受疑人是有利或不利;
- 根據當地法律或公平審訊的規定,盡力確保所有必須及合理的查詢皆已進行而且結果亦已公布,無論有關查詢及結果是會證實受疑人有罪或無罪;
- 永遠力求真相和協助法庭找出真相,並根據法例和公正不阿的原則,務求在社會、受害者與受疑人之間,秉公行義。
4. 刑事訴訟職責
4.1 檢控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公正不阿、行事迅速而一致。
4.2 檢控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須擔當以下積極角色:
- 在援引法例或按實務職責賦予的權力而參與罪案偵查工作時,或向警方或其他偵查人員行使職權時,檢控人員須以客觀、不偏不倚及專業的態度執行職務;
- 在督導罪案偵查工作時,檢控人員應確保偵查人員尊重法律規則及基本人權;
- 檢控人員提供意見時,須竭力維持不偏不倚及客觀的態度;
- 檢控人員在提起刑事訴訟時,只有在案件有充分證據支持,並且有理由相信有關證據是可靠和可採納的,才會進行;如果欠缺這些證據,則不會繼續檢控;
- 在訴訟進行期間,須堅定而公正地就案件執行檢控工作;並且不超出證據所顯示的範圍;
- 檢控人員根據當地法律和慣例就執行法庭的決定行使監管職能或履行其他非檢控職能時,須時刻為公眾利益而行事。
4.3 此外,檢控人員必須:
- 緊守專業保密原則;
- 按照當地法律和公平審訊的規定,在受害者和證人的個人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響時,考慮他們的意見、合法權益和可能擔心的事宜,並且設法確保受害者和證人獲告知其權利;同樣,設法確保任何受屈的一方獲告知,他有權在可能的情況下向更高層主管當局/更高級別法院求助;
- 與法庭和其他有關機關合作,保障被告人的權利;
- 按照法律或公平審訊的規定,在合理情況下盡早向被告人展示有關不利和有利的資料;
- 檢查擬採用的證據,以確定有關證據是否以合法或合憲的方式取得;
- 如有理由相信證據是以不法方式取得,尤其是構成酷刑或殘酷對待的方式,嚴重侵犯受疑人的人權,則拒絕採用有關證據;
- 設法促使有關方面對使用這些方法的人採取適當行動;
- 按照當地法律和公平審訊的規定,充分考慮免予檢控、有條件或無條件中止法律程序,或在適當情況下,考慮以正式司法體系以外的途徑處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年輕被告人的案件,而又充分尊重受疑人和受害者的權利。
5. 合作
5.1 為確保檢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檢控人員必須:
- 與警方、法庭、法律界、辯方律師、公設辯護人和其他政府機關合作,不論是國家或國際機關;以及
- 按照法律規定,本著相互合作的精神,協助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檢控機關和人員。
6. 賦權
6.1 為確保檢控人員能夠按這些標準獨立履行專業職責,檢控人員應該受到保障,免受政府任意行為侵擾。一般而言,檢控人員應該有權:
- 履行其專業職能,不受恐嚇、阻礙、侵擾及不當干預,亦不用無理地承擔民事責任、承受處罰或其他法律責任;
- 當檢控人員恰當履行檢控職能而令其本人及家屬的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時,則其本人連同家屬須受到當局人身保護;
- 享有與其主要職責相稱的合理服務條件及充足薪酬,薪金或其他福利不得任意被削減;
- 享有合理和規定的職位保障和退休金,並且在指定年齡退休,惟須符合個別情況的就業或選擇條件;
- 獲招聘和晉升,所依據的是客觀因素,特別是專業資歷、能力、品格、工作表現和經驗等因素,而有關決定乃按照公正和公平的程序作出;
- 如有關作為被投訴超出恰當專業準則的範圍,以致需要採取紀律措施,則有權根據法律或法規迅速獲得公正聆訊;
- 在紀律聆訊中獲得客觀的評估和決定;
- 成立和參加專業組織或其他組織以保護權益、加強專業培訓,並且保障成員的地位;以及
- 獲寬免不須遵守不法命令或有違專業準則或道德操守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