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I

《檢控人員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

國際檢察官聯合會於1999年4月23日通過

鑒於國際檢察官聯合會的宗旨已於其憲章第2.3條闡明,而該等宗旨包括提倡公正不阿、行之有效、不偏不倚兼具高效率的刑事檢控工作,並促進高水平及具高原則性的刑事司法制度;

鑒於聯合國已於1990年在古巴哈瓦那舉行的第八屆有關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的會議上通過《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鑒於國際社區已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其後的國際公約、契約及其他文獻中闡明人人應享的權利與自由;

鑒於公眾有需要對刑事司法制度抱有信心,確信制度公正無私;

鑒於檢控人員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擔當重要的角色;

鑒於檢控人員是否參與偵查工作按不同司法管轄區而異,而其參與程度又各有不同;

鑒於行使檢控酌情權是一項重大嚴肅的責任;

又鑒於行使檢控酌情權時應盡量公開透明,以符合人權、避免使受害者再受損害,並以客觀無私的方式進行;

為此,國際檢察官聯合會通過下列聲明,以闡明檢控人員的專業操守和主要職責及權利:

1. 專業操守

1.1   檢控人員須:

2. 獨立行事

2.1   某些司法管轄區若容許行使檢控酌情權,檢控人員行使該項權力時,應獨立行事而不受政治干預;

2.2   非檢控機關若有權向檢控人員發出一般或特別指示,該等指示應該:

2.3   非檢控機關如有權指示提起訴訟或終止依法提起的訴訟,則應以相同方式行使這項權力。

3. 不偏不倚

3.1   檢控人員執行職務時須無私、無懼、不偏不倚,尤其須:

4. 刑事訴訟職責

4.1   檢控人員執行職務時須公正不阿、行事迅速而一致。

4.2   檢控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須擔當以下積極角色:

4.3   此外,檢控人員必須:

5. 合作

5.1   為確保檢控工作公平而具成效,檢控人員必須:

6. 賦權

6.1   為確保檢控人員能夠按這些標準獨立履行專業職責,檢控人員應該受到保障,免受政府任意行為侵擾。一般而言,檢控人員應該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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