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

《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

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古巴哈瓦那

鑒於《聯合國憲章》規定,世界各國人民申明決心創造能維護正義的條件並宣告以進行國際合作,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促進並鼓勵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作為其宗旨之一,

鑒於《世界人權宣言》莊嚴宣佈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無罪推定的原則和有權得到獨立和不偏不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審訊的原則,

鑒於目前在這些原則的基本設想和實際情況之間依然常常存在着差距,

鑒於各國應當按照這些原則的精神去組織和開展司法工作,努力使這些原則完全成為現實,

鑒於檢察官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決定性作用,有關履行其重要職責的規則應促進其尊重並按照上述原則行事,從而有助於刑事司法公平而合理,並有效地保護公民免受犯罪行為的侵害,

鑒於通過改進檢察官的徵聘方法及其法律和專業培訓,並向他們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使他們在打擊犯罪行為,特別是打擊新形式和新規模的犯罪行為方面得以克盡職守,確保檢察官具備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專業資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鑒於聯合國大會根據第五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的建議,在其1979年12月17日第34/169號決議中通過《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鑒於第六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在其第16號決議中要求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把制定關於法官的獨立及關於法官和檢察官的甄選、專業培訓和地位的指導方針,列為其工作的重點,

鑒於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隨後又由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29日第40/32號和1985年12月13日第40/146號決議予以批准,

鑒於《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建議在國際和國家這兩級採取措施,使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能更好地獲得正義與公平待遇、追復原物、賠償和援助,

鑒於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大會在其第7號決議中要求犯罪預防和控制委員會考慮是否需要制訂有關以下各方面的準則:檢察官的甄選、專業培訓和地位,對他們的職責和行為的要求,使他們對刑事司法制度的順利運作作出更大貢獻和增進他們與警方的合作的手段,他們的酌處權的範圍,以及他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作用,並就此向今後各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大會提出報告,

所制定的下列各項準則,其目的在於協助會員國確保和促進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發揮有效、不偏不倚和公正無私的作用,各國政府在其國家立法和實踐中應尊重並考慮到這些準則的規定,同時還應使檢察官、法官、律師、行政和立法部門的成員以及一般公眾注意到本準則。本準則制定時考慮的主要是公訴檢察官,但它們同樣可以酌情適用於特別任命的檢察官。

資格、甄選和培訓

  1. 獲選擔任檢察官者,均應為受過適當的培訓並具備適當資歷、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
  2. 各國政府應確保:
    1. 甄選檢察官的標準應包含保障措施,防止基於偏見或成見的任用,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或其他見解、種族、社會或族裔出身、財產、本人出身、經濟地位或其他地位而對任何人實行歧視,但對檢察官候選人須是有關國家國民的要求,不應被視為歧視;

    2. 檢察官應受過適當的教育和培訓,應使其認識到其職務所涉的理想和職業道德,憲法和其他法規中有關保護嫌疑犯和受害者的規定,以及由國家法律和國際法所承認的各項人權和基本自由。

地位和服務條件

  1. 檢察官作為司法工作的重要執行者,應在任何時候都保持其職業的榮譽和尊嚴。
  2. 各國應確保檢察官得以在沒有任何恐嚇、阻障、侵擾,不正當干預或不合理地承擔民事、刑事或其他責任的情況下履行其專業職責。
  3. 如若檢察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因履行其檢察職能而受到威脅,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人身安全保護。
  4. 檢察官的服務條件、充足的報酬,在適用的情況下其任期、退休金以及退休年齡均應由法律或者頒佈法規或條例加以規定。
  5. 如有檢察官晉升制度,則檢察官的晉升應以各種客觀因素,特別是專業資歷、能力、品行和經驗為根據,並按照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加以決定。

言論和結社的自由

  1. 檢察官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言論、信仰、結社和集會的自由。特別是他們應有權參加公眾對有關法律、司法和促進及保護人權問題的討論,有權參加或成立本地、國家或國際組織和參加其會議,而不應因其合法行動或為一合法組織成員而蒙受職業上的不利。在行使這些權利時,檢察官應始終根據法律以及公認的職業標準和道德行事。
  2. 檢察官可自由組織和參加專業協會或代表其利益的其他組織,以促進其專業培訓和保護其地位。

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

  1. 檢察官的職責應與司法職能嚴格分開。
  2. 檢察官應在刑事訴訟、包括提起訴訟,和根據法律授權或當地慣例,在調查犯罪、監督調查的合法性、監督法院判決的執行和作為公眾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職能中,發揮積極作用。
  3. 檢察官應始終一貫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以及維護人權,從而有助於確保法定訴訟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統的職能順利地運行。
  4. 檢察官在履行其職責時應:
    1. 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職能,並避免任何政治、社會、宗教、種族、文化、性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視;

    2. 保證公眾利益,按照客觀標準行事,適當考慮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場,並注意到一切有關的情況,無論是否對嫌疑犯有利或不利;

    3. 對掌握的情況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職責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

    4. 在受害者的個人利益受到影響時應考慮到其觀點和所關心的問題,並確保按照《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權利。

  5. 如若一項不偏不倚的調查表明的起訴缺乏根據,檢察官不應提出或繼續檢控,或應竭力阻止訴訟程序。
  6. 檢察官應適當注意公務人員所犯的罪行,特別是對貪污腐化、濫用權力、嚴重侵犯嫌疑犯人權、國際法公認的其他罪行的起訴,和依照法律授權或當地慣例對這種罪行的調查。
  7. 當檢察官根據合理的原因得知或認為其掌握的不利於嫌疑犯的證據是通過嚴重侵犯嫌疑犯人權的非法手段,尤其是通過拷打,殘酷的、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或以其他違反人權辦法而取得的,檢察官應拒絕將此類證據用於採用上述手段者之外的任何人,或將此事通知法院,並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步驟確保將使用上述手段的責任者繩之以法。
  8. 有些國家規定檢察官擁有酌處職能,在這些國家中,法律或已公佈的法規或條例應規定一些準則,增進在檢控過程中作出裁決,包括起訴和免於起訴的裁決的公正和連貫性。

起訴之外的辦法

  1. 根據國家法律,檢察官應在充分尊重嫌疑者和受害者的人權的基礎上,適當考慮免於起訴、有條件或無條件地中止訴訟程序或使某些刑事案件從正規的司法系統轉由其他辦法處理。為此目的,各國應充分探討改用非刑事辦法的可能性,目的不僅是減輕過重的法院負擔,而且也可避免受到審前拘留、起訴和定罪的污名以及避免監禁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
  2. 在檢察官擁有決定應否對少年起訴酌處職能的國家,應對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保護社會和少年的品格和出身經歷給予特別考慮。在作這種決定時,檢察官應根據有關少年司法審判法和程序,特別考慮起訴之外的可行辦法。檢察官應盡量在有絕對必要時才對少年採取起訴行動。

與其他政府機構或組織的關係

  1. 為了確保起訴公平而有效,檢察官應盡力與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辯護人和政府其他機構進行合作。

紀律處分程序

  1. 對檢察官違紀行為的處理應以法律或法律條例為依據。對檢察官涉嫌已超乎專業標準幅度的方式行事的控告,應按照適當的程序迅速而公平地加以處理。檢察官應有權利獲得公正的聆訊。這項決定應經過獨立審查。
  2. 針對檢察官的紀律處分程序應保證客觀評價和決定。紀律處分程序均應根據法律規定,職業行為準則和其他已確立的標準及專業道德規範並根據本《準則》加以處理。

遵守準則

  1. 檢察官應遵守本準則。他們還應竭盡全力防止和堅決反對任何違反準則的行為。
  2. 檢察官如有理由認為業已發生或即將發生違反本準則的行為,應向其上級機關,並視情況,向其他擁有檢查權或糾正權的有關當局或機構報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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