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上訴和覆核

定罪

22.1   如被告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訴,檢控人員的職責是協助法庭公正及適當地審理上訴。檢控人員必須隨時都能迅速尋求上訴法院糾正任何錯誤或不公平情況,而對於原審法庭所作的正確而適當的裁決,也須同樣盡力尋求上訴法院支持。

22.2   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檢控人員應審視案件,以確定是否有尚未確認的上訴理由。

22.3   檢控人員通常力求維持定罪的判決,但當明顯有恰當理據而控方認同上訴時,便應向法庭解釋。在適當的案件中,控方如認同上訴,必須獲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同意。

22.4   如判罪在上訴後被撤銷,必須考慮是否需要重審的問題。這方面的評估可以受下述因素影響︰

  1. 上訴得直的依據;
  2. 罪行的嚴重程度;
  3. 針對被告的案情理據是否有力,包括證人可否出庭作供;
  4. 犯案至重審之間的相隔時間;
  5. 上訴人的已服刑期;
  6. 任何受害者及執法機關的意見。

22.5   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應進行第三次或第三次之後的審訊。

判刑

22.6   如上訴人針對判刑提出上訴,檢控人員須協助法庭,向法庭指出所涉罪行在量刑方面的有關法律和相關案例。一些已訂明量刑指引或量刑準則的案例,與一些罪行相類但各自案情有別的案例,前者更有幫助。如有需要,也應提供官方的量刑統計數字。檢控人員應向法庭陳述可能影響上訴裁決的相關量刑原則。

22.7   檢控人員如認為上訴所針對的判刑欠缺法律依據、原則上犯錯或明顯過重,在適當案件中,應在刑事檢控專員同意下作出認同。

覆核判刑

22.8   在特殊情況下,律政司司長可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

22.9   檢控人員必須︰

  1. 說明有關錯誤及適用的原則;
  2. 說明支持該立場的法律依據;
  3. 陳述正確解決爭議的方法。

22.10   在判刑上訴或覆核判刑階段即使提出新證據,也不可藉此增加刑罰。

案件呈述

22.11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84條及《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5條,律政司司長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針對原審法官或裁判官的決定,分別向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這類上訴屬特殊情況,只會在無罪的裁定、裁決或命令在法律觀點有錯誤時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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