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布理由

23.1   律政司力求行事公開、向公眾問責、高度透明,以符合社會公義利益。然而,不能為求人前彰顯公義,而導致公義無法施行。

23.2   在檢控過程中所作出的決定或所提供的法律指引,律政司於可行的情況下,可向在事件中有合法權益的人或其他適合的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供理由。合法權益包括:

  1. 法庭有權知道為何會採取某種行動;
  2. 罪行受害者有權知道案件的處理方式;
  3. 政府機構或有適當利害關係的實體有權知道有關方面所提供法律指引的依據;
  4. 社會及傳媒有權關注公開聆訊的案件是否公開秉行公義。

23.3   控方有義務在適當情況下協助教育公眾如何進行檢控程序。檢控理由通常應以所引用的一般原則表述,而無須交代個別案件的詳情。

23.4   在某些情況下,給予理由可能有違公眾利益或並不適當,這些情況包括:

  1. 給予理由可能妨礙進行中的調查或損害持正執法;
  2. 給予理由可能會對罪行受害者、證人、疑犯或被告的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3. 給予理由可能會對司法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尤其是在決定不提出檢控時,案件備受公眾討論,可能構成公審,導致沒有刑事司法程序保障);
  4. 給予理由可能會暴露在保密情況下提供的資料或敏感資料,而暴露這些資料可能會令個別人士有合法合理的憂慮;
  5. 給予理由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提供的保障;
  6. 給予理由可能會違反法律專業保密權(除非獲豁免)或以公眾利益為理由而豁免披露的原則。

23.5   控方一般無需就進行檢控、提出上訴或要求覆核的決定提供理由,因為有關理由會在法律程序的過程中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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