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檢控守則》是一套聲明和指令,指引檢控人員執行檢控工作,並同時旨在令其他人對檢控人員處理檢控的取向做法及所考慮的因素有更透徹的認識。檢控人員應視之為指引,使用時還要顧及個別事宜或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和情況。“公正執行公義之法,維護公正法治精神”,十分重要,《檢控守則》通篇內容皆奉此為圭臬。

檢控的首要考慮因素在於是否有利大眾。檢控工作是否執行妥當,刑事司法重責是否推展得宜,令罪有應得的人治罪,還無辜者清白,都是與公眾切身利益攸關。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肩負重大職責,確保時刻以同等的尺度,不偏不倚地秉行公義。公眾期望檢控人員以專業精神和純熟技巧履行職責,並堅守誠信,遵循明確而清晰的檢控政策指引行事。

對個人或實體提出檢控與否,向來都是重要決定。檢控人員在作出決定前,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情況,尤其須要回答兩條問題。首先,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證據是否充分?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必須時刻按公眾利益行事,審慎和公正執法,同時以公眾利益考慮為依歸或主導。檢控人員在個別案件中決定公眾利益何在時,必須考慮在該情況下如何秉行公義,並須審視所有因素。這固然會因案情而異,但一般而言,所干犯的罪行愈嚴重,便愈有必要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編訂《檢控守則》的目的,除了為檢控人員提供行為守則,確保他們在刑事檢控程序各階段所作的決定都是公平、公正和一致外,也希望藉此使社會人士明瞭刑事檢控制度如何運作。公開、負責,以及堅守原則、獨立自主的專業態度,都是檢控人員秉行公義的主要目標。

律政司致力確保司法制度公開公正,力求為市民提供持平和具透明度的檢控服務。公眾有權知道,檢控人員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是依據以原則為基礎的準則作為指引,也有權親自瞭解這些是什麼準則。

檢控人員的責任,是以最高的專業標準處理刑事案件。檢控人員待人須坦誠正直,也應體恤和體會罪行受害者和證人的景況。被起訴的人有權受到尊重和公平對待,故即使是罪行的疑犯或被告的利益,檢控人員亦必須一絲不苟地予以維護。檢控人員公正,審訊始能公平。

《檢控守則》旨在:

  1. 促進檢控工作貫徹一致,杜絕不同案件出現不必要的不當差異;
  2. 提倡規律有序,避免墨守成規;
  3. 利便在恪守原則之餘又能靈活地行使酌情權;
  4. 確保有效持平地履行檢控責任;
  5. 令社會人士及被告有信心,確信每宗案件都會按理據,以理智和客觀態度作出檢控決定;
  6. 為檢控人員提供參考基準和指引;
  7. 協助培訓檢控人員;
  8. 確保檢控人員為檢控決定承擔責任;
  9. 加深各機關之間瞭解,令合作更協調暢順;
  10. 讓市民知悉現行程序和應用標準;
  11. 向國際社會展示香港的應用標準和原則。

1990年,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有關準則為香港的檢控人員提供指引,全文載於附錄I。

《檢控人員專業責任守則和主要職責及權利的聲明》在1999年獲國際檢察官聯合會通過,並在2008年獲第十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通過成為決議。該份文件為香港的檢控人員提供指引,全文載於附錄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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