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则

如任何儿童被不当迁移往或扣留于另一缔约国家,中枢当局须互相合作,并协助确保该名儿童获交还其惯常居住地。国际儿童掳拐最常见的情况是某人将一名儿童带往另一国家,而此举未获对该名儿童拥有管养权的人同意。如欲查阅载有与香港有《公约》关系的缔约国家及地区的附表,请按此处

在以下情况将儿童迁移或扣留属不当-


香港中枢当局何时会提供协助

如符合以下各点,香港中枢当局会协助确保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儿童获交还其惯常居住地-

如果你在该项不当迁移或扣留发生之时对该名儿童拥有管养权,即可申请将该名儿童交还。"管养权"包括关乎照顾儿童人身的权利,尤其是决定儿童的居住地方的权利。

然而,你应注意,在以下情况下,该名儿童身处的缔约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或行政当局可能不会命令将该名儿童交还-

在接获有儿童如《公约》第3条所述被不当迁移或扣留的通知后,如有关乎该名儿童的民事程序在进行中,有关司法或行政当局在该名儿童获裁决无须交还前,不得就管养权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而除非根据《公约》提出的申请没有于合理时间内递交,否则有关的司法或行政当局亦不得就有关的管养权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决定。交还儿童的决定亦不得视为任何管养争议的是非曲直的裁决。在《公约》的磋商期间,管养争议被认为最好是交由有关儿童的惯常居住地的法庭处理。

就往外个案而言,你可-

往外个案而言,你可-

另请参阅找寻失踪儿童部分。


香港中枢当局会如何提供协助

如果你就往外个案向香港中枢当局送交要求协助的申请,而你的要求符合《条例》及《公约》的规定,我们可协助你与有关缔约国家或地区的中枢当局联络,要求协助确保有关儿童获交还。

就外来个案而言,如果你透过有关儿童的惯常居住地的中枢当局向我们申请要求协助,可便利我们在取得有关资料及证据方面的工作。我们会与该中枢当局联络,并可在有关司法程序中提供协助。然而,你亦可将要求协助的申请直接送交香港中枢当局。如果你的要求符合《条例》及《公约》的规定,我们便会提供协助。

各中枢当局之间会采取适当步骤找寻有关儿童、谋求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或就确保交还有关儿童提起司法或行政程序。


提交申请

"要求交还儿童"表格

如欲向香港中枢当局提交要求协助的申请,你应填妥和提交"要求交还儿童"表格(表格DJ-C30(C))(下载pdf格式的表格,请按此处;查阅香港中枢当局的联络详情,请按此处)。为便利工作,我们亦鼓励其他中枢当局在外来个案中使用本表格。

为使我们能够处理你要求交还某名儿童的申请,请提交以下支持文件(如适用及能提供的话)各一份-

提供以下资料将有助我们的工作-

此外,你应说明相信与该名儿童一起的人是否相当可能会自愿合作交还该名儿童,抑或相当可能会在知悉你的交还儿童要求后携同该名儿童逃去。如果你预期该人会提出抗辩,则为协助我们的工作,请预先提供证据,以便处理该项抗辩。

请注意,要求提供资料的规定,目的并非要构成程序上的障碍,而是以便利程序以恰当及有效率的方式进行。

语文

"要求交还儿童"表格应以中文(表格DJ-C30(C))或英文(表格DJ-C30(E))填写。该两种语文为香港的法定语文。任何送交香港中枢当局的通讯或文件如非采用中文或英文写成,应附有中文或英文译本。只有在提供中文或英文译本并不可行的情况下,才应附有法文译本。然而,如果送交的通讯或文件是法文的,则由于需要将其翻译,我们处理申请可能需时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