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原則

如任何兒童被不當遷移往或扣留於另一締約國家,中樞當局須互相合作,並協助確保該名兒童獲交還其慣常居住地。國際兒童擄拐最常見的情況是某人將一名兒童帶往另一國家,而此舉未獲對該名兒童擁有管養權的人同意。如欲查閱載有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及地區的附表,請按此處

在以下情況將兒童遷移或扣留屬不當-


香港中樞當局何時會提供協助

如符合以下各點,香港中樞當局會協助確保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獲交還其慣常居住地-

如果你在該項不當遷移或扣留發生之時對該名兒童擁有管養權,即可申請將該名兒童交還。"管養權"包括關乎照顧兒童人身的權利,尤其是決定兒童的居住地方的權利。

然而,你應注意,在以下情況下,該名兒童身處的締約國家或地區的司法或行政當局可能不會命令將該名兒童交還-

在接獲有兒童如《公約》第3條所述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通知後,如有關乎該名兒童的民事程序在進行中,有關司法或行政當局在該名兒童獲裁決無須交還前,不得就管養權爭議的是非曲直作出決定;而除非根據《公約》提出的申請沒有於合理時間內遞交,否則有關的司法或行政當局亦不得就有關的管養權爭議的是非曲直作出決定。交還兒童的決定亦不得視為任何管養爭議的是非曲直的裁決。在《公約》的磋商期間,管養爭議被認為最好是交由有關兒童的慣常居住地的法庭處理。

就往外個案而言,你可-

就外來個案而言,你可-

另請參閱找尋失蹤兒童部分。


香港中樞當局會如何提供協助

如果你就往外個案向香港中樞當局送交要求協助的申請,而你的要求符合《條例》及《公約》的規定,我們可協助你與有關締約國家或地區的中樞當局聯絡,要求協助確保有關兒童獲交還。

就外來個案而言,如果你透過有關兒童的慣常居住地的中樞當局向我們申請要求協助,可便利我們在取得有關資料及證據方面的工作。我們會與該中樞當局聯絡,並可在有關司法程序中提供協助。然而,你亦可將要求協助的申請直接送交香港中樞當局。如果你的要求符合《條例》及《公約》的規定,我們便會提供協助。

各中樞當局之間會採取適當步驟找尋有關兒童、謀求和平解決爭議的方法,或就確保交還有關兒童提起司法或行政程序。


提交申請

"要求交還兒童"表格

如欲向香港中樞當局提交要求協助的申請,你應填妥和提交"要求交還兒童"表格(表格DJ-C30(C))(下載pdf格式的表格,請按此處;查閱香港中樞當局的聯絡詳情,請按此處)。為便利工作,我們亦鼓勵其他中樞當局在外來個案中使用本表格。

為使我們能夠處理你要求交還某名兒童的申請,請提交以下支持文件(如適用及能提供的話)各一份-

提供以下資料將有助我們的工作-

此外,你應說明相信與該名兒童一起的人是否相當可能會自願合作交還該名兒童,抑或相當可能會在知悉你的交還兒童要求後攜同該名兒童逃去。如果你預期該人會提出抗辯,則為協助我們的工作,請預先提供證據,以便處理該項抗辯。

請注意,要求提供資料的規定,目的並非要構成程序上的障礙,而是以便利程序以恰當及有效率的方式進行。

語文

"要求交還兒童"表格應以中文(表格DJ-C30(C))或英文(表格DJ-C30(E))填寫。該兩種語文為香港的法定語文。任何送交香港中樞當局的通訊或文件如非採用中文或英文寫成,應附有中文或英文譯本。只有在提供中文或英文譯本並不可行的情況下,才應附有法文譯本。然而,如果送交的通訊或文件是法文的,則由於需要將其翻譯,我們處理申請可能需時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