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約 》 及 《 條例 》

《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在1980年10月25日於海牙舉行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第14次會議上簽訂。《公約》於1997年9月在香港生效,並透過《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條例》")的制定而納入香港法律。在符合《條例》條文的規定下,《條例》附表1所列的《公約》條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公約》的每個締約國家均指定一個中樞當局,負責履行《公約》所規定的有關職能。在香港,該等職能由律政司司長履行。


目的

《公約》的目的如下 -


《公約》的適用

適用概況

在香港,《公約》-

被擄拐兒童的交還

香港中樞當局會跟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及地區的中樞當局合作,以協助確保被不當遷移或扣留的兒童獲迅速交還。如欲查閱更多有關《 條例 》及《公約》的規定及申請要求協助的資料,請按此處

探視兒童權的行使

香港中樞當局會跟與香港有《公約》關係的締約國家及地區的中樞當局合作,以協助組織或確保探視兒童權的有效行使。如欲查閱更多有關《 條例 》及《公約》的規定及申請要求協助的資料,請按此處


更多有關《公約》的資料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有關兒童擄拐的網頁*,載有更多有關《公約》的資料。由E.Perez Vera女士撰寫的《說明報告》(Explanatory Report)*是一份尤其有用的文件。海牙會議常設事務局所擬備的〈公約〉狀況表(statustable)*,載有所有《公約》締約國家及地區的詳情。然而,你應注意,香港目前僅與《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附表所指明的締約國家及地區有《公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