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費用

《公約》第26條規定,每一中樞當局須各自負責其施行《公約》的費用,並不得要求申請人支付法律費用。然而,《公約》准許締約國家或地區作出保留,聲明並不須承擔任何法律費用(但在該等費用可由法律援助所涵蓋的範圍內則除外),就香港而言,已作出該等保留。按照《條例》第13條,根據《公約》展開程序的法律費用不須由律政司司長或香港其他當局承擔(除非該等費用可由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批予的法律援助所涵蓋)。


法律援助

《公約》規定,中樞當局須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在情況需要時提供法律援助及輔導,或就法律援助及輔導的提供給予便利。如欲查閱法律援助資料,特別是民事案件法律援助計劃的詳情,可瀏覽香港法律援助署的網頁。你必須通過案情審查及經濟審查,方有資格獲取法律援助。換言之,你的財務資源不應超過申請法律援助的上限,而你亦應在個案中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辯。接受法律援助人士可能要分擔法律程序的部分費用。如欲申請法律援助,請聯絡香港中樞當局或聯絡法律援助署


聘用自己的律師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及律師兩支。如你意欲聘用你自己的律師作為代表,你需要聘用一所律師事務所,以協助你展開法律程序及協助你為案件作準備。在適當的情況下,你的律師可能會建議延聘專門處理《公約》個案的大律師。如欲查閱更多有關私人執業的香港律師及大律師的資料,可瀏覽香港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網頁。如你對此有何疑問,亦可聯絡香港中樞當局查詢。


法律義助服務

香港大律師公會*是香港大律師的專業團體。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就某些個案提供免費法律輔導及法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