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是指法官/司法人員在法庭或審裁處開庭審理與訟各方之間爭議的法律程序。香港人享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尋求司法補救的基本權利,該等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保障。

民事法律程序

任何人可根據私法,針對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民事法律程序。民事法律程序也包括,就某條法例或任何法例條文是否合憲,或者政府的任何行為、決定或政策是否合法,根據公法提出司法覆核。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訴訟程序一般採取對辯形式,由與訟各方對辯,尋求說服法庭或審裁處信納己方而非另一方提出的案情版本或法律陳詞。

私法適用於就關乎在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等之下權利的事宜向個人、法團或政府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可尋求的私法補救一般包括:

公法規管的範圍涵蓋政府(包括公共主管當局)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原訟法庭可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覆核任何行使或拒絕行使公共決策權力的決定。一般來說,司法覆核着眼於被質疑決定的合法性而非其是非曲直,法庭也不會以其意見取代作出決定者的意見。

傳統上,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有三,即(a)不合法;(b)不合理;及(c)程序不當。

如申請人成功申請司法覆核,法庭有酌情權視乎情況批予合適形式的最終濟助,包括履行義務令(履行義務)、禁止令或移審令(提出及撤銷某項決定)、強制令、宣告(關於法律權利)或給予損害賠償。

律政司在2022年5月發布《司法覆核概論—給政府機關行政人員的指南》(第四版),提供有助了解司法覆核法律程序的參考資料,請按此連結

民事程序主要受法例規管,包括《高等法院條例》及《高等法院規則》(第4及4A章)和《區域法院條例》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及336H章)。上述法例的重大修訂在2009年生效,旨在實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轄下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最後報告書(2004年)載列的建議。該等建議經過長時間仔細考慮,並廣泛諮詢持份者。

《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經修訂後,其基本目標為提高法庭常規及程序的成本效益、確保案件盡速處理、提倡在進行法律程序中舉措與案情相稱及程序精簡的意識,以及利便解決爭議等。法院有責任積極管理案件。積極的司法案件管理包括: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互執行判決事宜,請按此處

法院裁決

法院遵循判例原則,意思是下級法院須遵從上級法院判決的判案理由(ratio decidendi,即法院在解決席前問題時所應用的法律準則)。法院裁決成為香港普通法的一部分。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97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後,由於《基本法》訂明香港法院可參考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故此可供香港採用的普通法來源不再局限於英國法院裁決或普通法。除非法院另有指示或命令,其裁決一般對外公開,並可透過司法機構網站在網上查閱,請按此連結。此外,律政司也在本網站提供“過去12個月的重要判決”和“選定的重要判決摘要”以便參考,請按此連結

上訴機制

按照相關法律及程序,原訟法庭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所作的決定可上訴至上訴法庭,以及如獲批許可,可上訴至作為整個法院制度最高級別的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二條獲授予“終審權”。終審法院概述、案件如何到達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獨特法庭程序,以及終審法院大樓簡史,載於以下連結:https://www.hkcfa.hk/tc/home/index.html

法定委員會及審裁小組

香港除設有法院制度外,還根據不同法例設立多個委員會和審裁小組,就影響民生或個人/法團業務的不同範疇(例如發牌事宜、稅務上訴和城市規劃事宜)提供糾正渠道。這些委員會和審裁小組根據相關的規管法例條文運作,該等條文也就具體規則和程序作出規定。這些機構可由社會人士(而非專業法官)組成,並旨在以較相宜的方式迅速解決問題。例子包括:行政上訴委員會、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上訴審裁小組(《建築物條例》)等。

提供法律援助

為配合確保公眾能尋求公義的公共政策,法律援助署向任何具有合理理據但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一般而言,除某些被豁除的法律程序外,法律援助適用於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惟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和案情審查。合資格人士可獲提供法律援助,費用全免或視乎其經濟狀況按比例收取。相關詳情載於法律援助署網站,連結如下:https://www.lad.gov.hk/index.html

香港其他法律援助計劃

政府措施

私營機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