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科2012、2013及2014年工作纪要

司法复核

司法复核是一项法律程序,法院在司法复核中,对政府官员、公共机构、下级法院或审裁处行使决定权,执行监督职能,并就不合法或无效的行政作为颁布济助。司法复核所关注的是作出决定的过程,而非决定本身的对错。受质疑的可以是决定、作为或不作为、政策或法例。

提出司法复核可基于三个主要理据,即不合法、不合理及程序不当。在申请司法复核前,必须向法院取得许可,而法院只会在申请人证明案件属可合理争辩的情况下,才会批予许可。如果司法复核申请成功,法院可批予济助,当中包括命令撤销有关决定或规定作出决定者履行其公法责任。

司法复核涵盖多种不同类别的事项,所涉公法问题遍及不同范畴,包括纪律处分个案、选举、教育、社会福利、入境事务、土地、建筑物、城市规划、环境,以至差饷及地租等。

在司法复核的整个过程中,律政司会为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提供全面法律支援服务,包括接收指示、就实质上及程序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进行法律研究、拟订答辩理据,以及就替代解决方案和应变计划提供意见。律政司也会在法院宣判后提供跟进法律意见。随着司法复核个案越趋复杂及影响日益深远,民事法律科在处理个案时需作更多跨科别及跨部门的谘询。

在有关变性人婚姻登记的W案中,律政司就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规管展开广泛的比较研究。在外来家庭佣工居留权的诉讼中,对方就宪法问题提出质疑,律政司辖下各科别及不同决策局和部门的综合意见,在提出抗辩时发挥关键作用。("就居留权问题提供意见″的专题文章中,法律政策科的基本法组解说该组在案件中提供意见的角色。)至于在UbamakaC等的案件中,有关人士声称被遣离香港后有受虐待之虞而要求免遣返保护,律政司就当局为回应有关判决而推行的统一审核机制,提供法律支援。上述案件和判决的概要可参看"重要案件″一章。


重写《公司条例》

旧有《公司条例》(第32章)可追溯至1932年。在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建议全面检讨、重新编排及重写《公司条例》的六年后,重写《公司条例》的工作在2006年年中展开。民事法律科商业组为此成立专责小组,协助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公司注册处进行重写工作。立法会辖下的法案委员会经过15个月的审议后,新的《公司条例》(第622章)在2012年7月12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在2014年3月3日生效。

新的《公司条例》涵盖公司法的核心范畴,例如有关公司注册处处长及公司注册处、法团成立、公司管理、公司成员可得到的补救及解散公司等事宜。而有关公司无力偿债及清盘的条文则保留在香港法例第32章。新的《公司条例》实施后,香港法例第32章改称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政府在2013年4月展开优化公司破产法例的工作,当中会修订香港法例第32章中若干关于清盘的条文。至于过去拟立法制定的企业拯救程序(又称"临时监管″),以及针对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规定,政府也会寻求再度推动相关工作。


竞争法

因应竞争政策检讨委员会在2006年提出的建议,政府在谘询公众后,拟备跨行业的《竞争条例草案》以提倡竞争,并在2010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该条例草案。

《竞争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在2012年6月成为法例,并分阶段生效。

《竞争条例》载有禁止下列行为的条文(行为守则):

《竞争条例》也载有合并守则,订明如有关合并涉及《电讯条例》(第106章)所指的传送者牌照持牌人,并具有或相当可能具有大幅减弱在香港特区的竞争的效果,则禁止业务实体直接或间接进行合并。

《竞争条例》规定行为守则及合并守则(统称"竞争守则″)不适用于法定团体,但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法定准则而订立的规例所指明的法定团体或其活动则除外。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信纳有异常特殊而且强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亦可发出命令豁免有关协议或行为。

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在2013年1月根据《竞争条例》成立,行政长官在2013年5月委任竞委会主席及13名委员。

竞委会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是调查可能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并就反竞争行为在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提出法律程序。竞委会也须拟备指引,内容包括订明该委员会期望以何方式诠释和执行竞争守则,以及在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时会依循的程序。在发出指引前,竞委会须征询立法会及竞委会认为适当的人士的意见。

审裁处在2013年8月成立,是隶属司法机构的高级纪录法院,由原讼法庭法官组成。审裁处具有聆讯和裁定竞争事宜所涉个案的司法管辖权。

根据《竞争条例》,审裁处有权采取一系列补救,包括施加罚款,款额不超过业务实体在违反竞争守则期间,在香港特区录得最高营业额的三个年度的营业额的10%。

竞争守则预计在2015年年底/2016年年初才会生效。


城市规划事宜

规划环境地政房屋组的律师,负责就规划事宜向规划署提供意见,并就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聆讯的城市规划上诉个案,以及针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城规会)决定的司法复核申请,担任城规会的代表。

在2012、2013及2014年,向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共41宗,而就上诉作出的裁决中,有18项关乎上诉人不服城规会就相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否决一些土地用途(例如临时露天存放及车辆维修工场)的规划许可申请,或拒绝批准建议的发展项目(例如综合住宅、高尔夫球场、住宅、骨灰龛与小型屋宇发展)。该等上诉对性质相若的规划申请有广泛影响。

该组的律师参与城市规划上诉的各阶段工作。他们就与上诉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接收指示及为反驳上诉整理相关证据、就事实证据及专家证据提供意见、为聆讯作筹备和拟备陈词,以及在城市规划上诉委员会的聆讯中担任讼辩人。

针对城规会决定的司法复核申请数目,一直显着增加。在2012、2013及2014年,就城规会决定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共26宗,其中不少申请所质疑的决定,关乎会影响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内的发展的对特定用地的限制。施加这些限制(例如建筑物高度、非建筑用地、建筑物间距及建筑物后移的规定),是为了尽量减低有关发展的不良影响(例如屏风效应)及改善居住环境(例如通风)。质疑有关决定的理据包括:(i)城规会施加有关限制是越权行为;(ii)城规会未有查究重要的事实资料;(iii)提交城规会的材料是以带有歧视、不公平或不一致的方式处理;(iv)有关决定属无理、不合逻辑及不合理;以及(v)不相称地干扰财产方面的权利,违反《基本法》第六及第一百零五条。

该组的律师多年来处理城市规划上诉及司法复核申请,让他们更深切认识规划法和城规会决策过程,而从中所汲取的知识,令他们能有效处理日益复杂、且对香港特区的城市规划制度和广大公众利益有显着影响的规划个案。


2012年10月1日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调查委员会

2012年10月22日,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委任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伦明高为委员会主席兼委员,邓国斌则获委任为委员,二人负责就2012年10月1日两艘船在香港南丫岛附近相撞的事故进行调查。调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是调查导致该宗撞船事故相关事实和情况:

2012年11月22日,调查委员会向海事处处长发出一份"沙文函件″,通知他因委员会部分职权范围的关系,或会对其部门的处事方式、管理和运作有所影响。实质聆讯在2012年12月12日展开,在2013年3月12日完结。律政司担任海事处处长、消防处处长和警务处处长的代表。

南丫岛附近撞船事故图片

调查委员会在2013年4月30日发表报告。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就若干事宜作出裁断,其中包括就海事处及其人员的工作作出的裁断。此外,调查委员会就所需措施提出建议,以防日后再发生相类事故。律政司已就与落实该报告所载建议有关的事宜,以及该事故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向海事处提供意见。


建造工程争议的调解/仲裁

自2009至2010年度起,公共工程开支一直显着上升(实际开支从2009至2010年度253亿元增至2013至2014年度586亿元)。预计基本工程开支在往后数年会维持在较高水平。各工务部门已就更多的公共工程合约和相关的顾问协议进行批出及管理的工作,并须处理这些合约引起的申索及争议。

公共工程合约的标准条款订明双重解决争议程序,即先调解,后仲裁。如公共工程合约的任何一方不愿意把合约争议转介调解,或争议无法经调解程序解决,便会转介仲裁。法律谘询部(工务)向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索或就申索抗辩的工务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及协助。

在2012、2013及2014年,法律谘询部(工务)代表工务部门处理多宗建造工程争议仲裁个案。在这些仲裁所涉及的争议中,提出的申索涉及工程延期完工和施工程序受影响、延长合约期、更改合约工程的估价、遗漏项目、合约最终帐目中的应付款项,以及承建商在复杂的债务偿还安排下可收取的款项,而当中申索款项由数千万至数十亿元不等。

即使仲裁程序已经展开,法律谘询部(工务)仍会适当建议委讬部门探讨可否通过直接谈判或再度要求进行调解,又或提出考尔德班克要约,以达成快捷而具成本效益的和解方案。

建造工程的仲裁也可能引发司法程序,因为仲裁各方或会向法院申请作出若干命令(例如合并仲裁程序),又或就仲裁员的裁决或其就非正审事宜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在2012、2013及2014年,法律谘询部(工务)曾处理一宗向原讼法庭提出的合并仲裁程序申请,以及数宗向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


调解

提倡和发展调解服务

律政司一直牵头提倡在香港使用调解服务。在提倡和推动使用调解来解决争议的工作上,调解小组负责支援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调解督导委员会。在政府、司法机构及相关持份者齐心协力下,调解服务已植根香港,成为香港解决争议制度的一环。

至今,已实施的主要工作包括(i)在2012年6月制定《调解条例》(2013年1月1日生效);(ii)在2012年8月成立一个由业界主导的资历评审组织,即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评会)(调评会在2013年4月开始运作,负责订立培训及资格评审准则及处理纪律处分事宜);以及(iii)举办推广活动。

调解督导委员会

律政司视提倡调解为一项应长期致力推行的工作。律政司司长在2012年11月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以继续提倡及促进香港更广泛使用调解来解决争议。

调解督导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就香港进一步提倡和发展调解,提供意见和协助,当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组织和联会于2013年7月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
组织和联会于2013年7月签署"调解为先″承诺书

调解督导委员会由三个小组委员会支援,分别是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和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一个以"调解为先″作主题的承诺书招待会在2013年7月举行,以鼓励商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及联会使用调解。

在2014年3月首次举办的调解周,活动内容包括为期两天的调解研讨会,主题为"调解为先 互利双赢″,此外更有为特定界别而设的24场调解讲座、研讨会和其他活动。举办调解周的目的,是增加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并为海外和本地的调解专家提供交流机会。参加者反应热烈,冀可日后再举办类似的活动,进一步提倡香港特区的调解服务。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于2014年3月在"调解为先  互利双赢″研讨会上致辞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于2014年3月在"调解为先 互利双赢″研讨会上致辞
前英格兰及威尔斯首席大法官伍尔夫勋爵于2014年3月在"调解为先 互利双赢″研讨会上致辞前英格兰及威尔斯首席大法官伍尔夫勋爵于2014年3月在"调解为先 互利双赢″研讨会上致辞

调解小组会透过支援督导委员会及其辖下的小组委员会的工作,以及与持份者紧密合作,继续提倡和推动更广泛地以调解解决争议。具体工作包括就是否须制定道歉法例以促进和解进行公众谘询;草拟指引说明有关为研究、评估或教育的目的而披露调解通讯的豁免;以及是否须设立资料收集系统以监察《调解条例》(第620章)的实施情况。督导委员会辖下的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将监察调评会履行资格评审和纪律处分职能的情况,以维持香港认可调解员的质素和水平。推广活动会着重提倡社区(尤其是物业管理界)和商界使用调解服务,并会特别关注可能会使用调解服务的中小企,也会继续促进调解服务在特定界别的发展,包括建造业、家庭、医疗和知识产权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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