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司法独立的原则,其宪制框架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制定的《基本法》。根据“一国两制”原则,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有别于中国内地,以普通法辅以成文法为基础。所有香港现行法例均可在网上的电子版香港法例网站查阅。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香港特区的行政会议协助行政长官决策。行政长官主持行政会议,并委任其成员。

行政长官领导香港特区政府行使的主要职权,其中包括制定并推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拟定并提出财政预算和法案。

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基本法》规定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与表决法案和议案的程序。根据《基本法》,立法会的职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通过财政预算、批准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整体工作。

司法机构负责在香港执行司法工作,审理刑事检控和民事争议的案件。司法机关完全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