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亦提供香港特区签订并已生效的主要双边协定的列表和全文。这些双边协定包括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移交逃犯的协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税务资料交换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环保合作协定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农业协定

该等协定在概念上可区分为:

  1. 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投资协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环保合作协定、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及农业协定;与
  2. 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移交逃犯的协定、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

(b) 项所列的协定必须根据有关条例,以附表形式载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发出的命令。因此,这些协定在“电子版香港法例”下会列为法例。除某些领域外(如自由贸易协定丶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等),(a)项的协定一般无须立法实施,而一些(a)项的协定在各缔约方政府确认其生效後会在宪报刊登。

除上述协定外,尚有与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互免签证安排和协定,其中10项由香港特区政府签订。此外,香港特区已经与欧洲共同体签订海关合作及相互行政协助的协定(只有英文),并与以色列国签订就资讯技术及通信合作事宜的协定(只有英文)。[经交换照会(以色列国发出的照会(只有英文版本)) (回复以色列国的照会(只有英文版本))修订协定]

领事协定

中央人民政府已分别与澳洲、柬埔寨、加拿大、印度、意大利、日本、大韩民国、新西兰、菲律宾、俄罗斯、联合王国、美国和越南等外国政府就其驻港领事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能、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签订协定/协议。有关协定已在宪报刊登,并可透过本网站查阅。

领馆及官方认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