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本法》第十三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香港特区按需要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超过260项双边协定。此外,现有超过260项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特区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丶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

香港特区政府的代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以及其他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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