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检控的政策
- 检控人员须时刻应用《检控政策及常规》,即是说检控人员应考虑:
- 是否有具合理机会达至定罪的充分证据作为依据,以支持提出法律程序;以及
- 提出检控是否符合公众利益。如果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愿意作证,则检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都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 在决定是否就家庭暴力案件向涉案人士提出检控时,虽然受害者的意见并非是决定性的,但检控人员都会考虑受害者的意见。检控人员应取得受害者的家庭状况资料,并考虑如果提出检控对其家庭成员可能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罪行的案情越严重,即使受害者不愿合作,提出检控便越是符合公众利益。
- 家庭暴力往往在私底下发生,受害者可能是唯一可以指证被告干犯罪行的证人,而被告人亦可能会加以否认。除非被告人承认犯罪并且在法庭认罪,否则受害者便有需要出庭作证,检控人员亦会积极考虑是否可援引其他佐证。受害者出庭作证并非是举证案情的唯一方法。
- 在罕有情况下,基于公众利益检控人员未必会就家庭暴力案件提出检控。这些情况包括:
- 受害者希望以另一种做法来代替提出刑事检控;
- 所涉及的暴力程度较为轻微;
- 被告人没有虐待配偶或其他形式暴力的前科,因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可评定为“甚低”;
- 被告人有心改过(例如可见于被告人接受辅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