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答辩商讨及协议

13.1   作为解决方案,辩方或会邀请控方,考虑同意让被告承认较少的控罪或较轻的罪名。控方也可主动向辩方提出这类建议,但情况罕见。于此情况下,必须符合三项验证标准:

  1. 控方有可被接纳的证据,证实提出认罪的所指控罪;
  2. 有关控罪充分反映被告在指称罪行的刑责;
  3. 有关控罪让法庭有充分空间判以与刑责相抵的恰当刑罚。

13.2   通常随着商讨答辩,控辩双方会同意事实陈述,交给法庭作为判刑根据。有关陈述不可扭曲可证明的事实,或刻意营造为判刑提供基础。在若干情况下,控辩双方或无法同意某些事实,而可能需召开一般称为“Newton研讯”的诉讼程序,援引证据,让法庭解决争议点,从而作出判刑。

13.3   接纳被告承认恰当的控罪,可节省大量时间和开支。受害者及证人也无须承受作供所带来的压力和不便。这种解决方案让刑事司法程序可更有效地运作,而不减其效益和市民的支持。

13.4   假如被告就有关控罪坚持自己清白,控方不得接受商讨答辩。

13.5   在所有商讨答辩的案件中,检控人员应在适当情况下咨询案件的主管调查人员及罪行受害者,目的是让他们知道控方打算采取什麽行动及个中理据。检控人员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在作出决定时予以合理考虑 — 这不是当作指示考虑,而是另一有助作出知情决定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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