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

14.1   检控人员应参考2007年《罪行受害者约章》和刑事检控科发表的《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指引》

14.2   罪行受害者及易受伤害证人(因年龄、心理或身体状况)在法律程序中须受特别关注及有特别需要。如不予理会,他们的作供能力或会受到影响而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14.3   利便市民举报罪案,方便有效检控案件,是合乎公众利益的。对举报罪案的人士给以尊重和体谅,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予以支持,可提高这方面的成效。

14.4   受害者有权获详细解释他们在法律程序中担当什麽角色,并有权在进行法律程序期间就所采取的行动及该等行动对其权利的影响获得咨询。对于他们在会面和在法庭上要忆及和讲述个人惨痛经历,亦应尝试尽力减轻他们所承受的伤痛。

14.5   罪行受害者有权:

  1. 受到礼貌对待和尊重;
  2. 知悉案件的进展情况;
  3. 得到检控人员和调查人员考虑他们的意见;
  4. 获提供适当的法庭设施;
  5. 在适当情况下让法庭知悉他们的情况和意见;
  6. 享有私隐权和保密权。

14.6   在初审及上诉时,可能需要向法庭提交受害者所受影响的评估报告,也可能需要取得最新的医疔检验报告作呈堂之用。

14.7   易受伤害证人不论是否罪行受害者,其权利、期望及个人情况应同样受到尊重。他们包括儿童、精神上无能力人士,以及感到徨恐的证人。对易受伤害证人或罪行受害者,适宜藉以下方法向他们提供保障:

  1. 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
  2. 播放电子预先录影证据;
  3. 设置屏障;
  4. 非公开聆讯;
  5. 加快聆讯;
  6. 连续聆讯;
  7. 安排支援者;
  8. 法庭审讯不拘形式;
  9. 特别保安措施。

14.8   如果适宜由法庭就案中的有关伤害或损失下令作出补偿及/或发出复还令,检控人员应确保法庭全面而恰当地获知所有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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