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少年犯

15.1   要检控少年,必须首先顾及他们的福利,这项法律规定行之已久。现订有特别的程序条文,适用于年龄未满16岁少年。这类案件应尽量加快聆讯,并在少年法庭进行检控。

15.2   为此,控方通常选择以刑事检控以外的其他方法处理涉及少年的指控,除非有关罪行十分严重,又或者基于其他情况须为公众利益而提出检控。

15.3   如果检控纯粹为了令法庭对少年行使权力令其在福利上获得照顾,则属滥用程序。如检控人员认为有理由提出监管法律程序,并认为这样较符合整体公众利益,便应请调查人员考虑作出适当的转介。

15.4   在决定检控少年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 指称罪行的严重程度;
  2. 少年过往的背景纪录;
  3. 少年的年龄、能力及心智和身体的表面成熟程度;
  4. 少年从家庭和其他人可得的支援;
  5. 当时的学业或就业安排;
  6. 可供法庭选择的判处刑罚;
  7. 检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诫)及这些方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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