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没有法律代表的被告

16.1   如果被告没有法律代表,检控人员必须谨慎行事,而可能需要在互相抵触的要求之间取得平衡。秉持公义的职责要求检控人员确保被告适当地得悉控方的案情理据及控方会采取的行动。法庭要确保法律程序公平地进行,这是其凌驾一切的责任,而检控人员应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适当地行事和回应,以协助法庭履行上述责任。虽然检控人员并无责任向没有法律代表的被告提供任何意见,但为维护司法公义起见,也应确保没有法律代表的被告寻求或申请法律代表或协助。

16.2   检控人员与没有法律代表的被告沟通时,应保持适度距离。双方较适宜以书面沟通,并可经由法庭代为进行。检控人员应避免致电与对方沟通,如有需要也应由执法人员代劳。如要亲自联系他们,应安排一名可靠人士在场以书面记录任何谈话内容。

16.3   控方不应主动与没有法律代表的被告商讨答辩,而商讨答辩应尽可能在一名可靠人士在场下审慎进行,并以适当方式记录商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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