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家庭暴力案件

17.1   检控人员应参考刑事检控科发表的《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指引》

17.2   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时,控方必须考虑受害者、任何受影响儿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安全,并应考虑受害者家庭的情况,以及提出检控对其家庭成员可能造成的影响。

17.3   家庭暴力持续愈久,愈有可能更趋频密和严重。因此,即使受害者不欲诉诸检控,检控人员也可能须按照有关规范准则提出检控。控方作出检控决定时,必须考虑受危害者的安全和公众利益。

17.4   在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时,控方应考虑:

  1. 指称犯罪行为的客观严重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以及有否服用酒精或药物;
  2. 受害者(身心)受到的伤害;
  3. 被告再次犯案的风险;
  4. 是否有预谋干犯指称罪行;
  5. 干犯指称罪行之前或之后有否作出恐吓;
  6. 干犯指称罪行时是否有儿童在场;
  7. 受害者或任何涉案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是否持续受到威胁;
  8. 被告与受害者当前的关系状况;
  9. 被告与受害者以往的关系,特别是有否暴力行为的前科;
  10. 被告是否有犯罪纪录,特别是暴力罪行。

17.5   如果受害者不愿意作证,控方在决定强迫作证前,必须慎重考虑,而如果受害者是被告的配偶,则须参考《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7及57A条。检控人员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65B条的规定,在受害者同意下使用受害者的陈述书作为证据,而无须要求受害者出庭作供。检控人员还应考虑应否采用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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