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检控人员应参考刑事检控科发表的《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指引》。
17.2 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时,控方必须考虑受害者、任何受影响儿童及其他有关人士的安全,并应考虑受害者家庭的情况,以及提出检控对其家庭成员可能造成的影响。
17.3 家庭暴力持续愈久,愈有可能更趋频密和严重。因此,即使受害者不欲诉诸检控,检控人员也可能须按照有关规范准则提出检控。控方作出检控决定时,必须考虑受危害者的安全和公众利益。
17.4 在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时,控方应考虑:
17.5 如果受害者不愿意作证,控方在决定强迫作证前,必须慎重考虑,而如果受害者是被告的配偶,则须参考《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57及57A条。检控人员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65B条的规定,在受害者同意下使用受害者的陈述书作为证据,而无须要求受害者出庭作供。检控人员还应考虑应否采用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