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订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剥削他人和为此而贩运人口,两者都是严重罪行,违反多种基本人权和自由。贩运人口涉及为剥削目的而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
除了关于手段的规定外,贩运儿童涉及上述各项元素。
18.2 剥削他人包括多项贬低人类价值的活动,例如性剥削、强迫劳动、家庭奴役、债役、摘取器官等,在本地和国际层面备受关注,检控人员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对此有适当理解、技巧和敏感度。在适当情况下,如被告人或预定被告人声称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检控人员应考虑这声称是否可信。如声称可信,检控人员应适当地处理案件,同时紧记该人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就此,检控人员可参考与贩运人口受害者有关的适用国际标准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