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剥削他人案件

18.1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订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剥削他人和为此而贩运人口,两者都是严重罪行,违反多种基本人权和自由。贩运人口涉及为剥削目的而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

  1. 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胁迫;
  2. 诱拐;
  3. 欺诈;
  4. 欺骗;
  5. 滥用权力或欺凌弱势;或
  6. 给予或收受付款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该人是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

除了关于手段的规定外,贩运儿童涉及上述各项元素。

18.2   剥削他人包括多项贬低人类价值的活动,例如性剥削、强迫劳动、家庭奴役、债役、摘取器官等,在本地和国际层面备受关注,检控人员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对此有适当理解、技巧和敏感度。在适当情况下,如被告人或预定被告人声称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检控人员应考虑这声称是否可信。如声称可信,检控人员应适当地处理案件,同时紧记该人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就此,检控人员可参考与贩运人口受害者有关的适用国际标准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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